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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在处理小产权房问题中的对策

2016-05-14刘姝

商情 2016年9期
关键词:政府职能

【摘要】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次会议还强调“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这次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新的突破,同时依附于农村土地的小产权房也再一次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小产房将何去何从,人们的利益将如何得到最大限度维护?本文试图从政府的角度来探悉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小产权房,政府职能,政策选择

尽管有政府政策规定,法律令行禁止,但人们对小产权房的热情并未锐减。据不完全统计,小产权房的市场份额在北京大概为20%左右, 在西安估计占到25%到30%,在深圳则可能高达40%~50%,小产权房住宅的面积目前已经相当于我国120亿平方米城镇住宅的40%以上。导致这种现象的因素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对小产权房的探讨也一般限于经济、法律层面,笔者认为,究其根源,小产权房的产生应归咎于政府职能的缺失,所以本文着眼于政府层面,对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相应对策作简要探讨。

一、小产权房及其负面影响

(一)内涵。由国家房产部门颁发房屋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如果仅由乡镇政府城乡建设委或村委会盖章加以证明权属关系而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的叫做“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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