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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只有真离婚

2016-05-13王秋荣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16期
关键词:套房财产公平

王秋荣

法律上不存在所谓“假离婚”。很明显,“假离婚”有较高的法律风险:一方将共同财产转移给另一方,房产被认定为赠予,如另一方“假戏真做”,赠予方就“人财两空”。

举例来说,失去婚姻内共同房产的一方A,买第二套房产属于离婚后购置的个人财产(尽管可能是拿原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去支付房款),如果第二套房的价值高于已经过户给B的第一套房产,则拥有第二套房的A所获利益可能大于B;如果第二套房价值较小或者离婚后A无法再使用原共同财产的资金购买房产,那么“净身出户”对于A就“弄假成真”了。

“假离婚”买房的法律风险远不止于此。在离婚和复婚之间折腾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性质都已发生变化。有些中介提出离婚不限次,须明确,如果多次离婚复婚,再次离婚时分割财产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状况”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续时间”来计算,这其中的利害得失,可能直到最后当事人才会恍然大悟。

现实中,有人“离婚不离家”,但从法律上看,此期间发生的收入、赡养、继承、抚养、监护甚至夫妻忠诚义务都已改变,其中的法律、伦理和道德风险远不是一纸协议可以解决的。

另外,离婚时民政机关和法院也会考察协议的合法与合理,其中也涉及是否公平的内容。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财产分割协议,如动产和不动产都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却要负担原共同房屋的房贷等,此种协议很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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