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动态Nadal限度的重车重心限制高度
2016-05-07杨能普康柳江
杨能普,韩 梅,陈 超,曹 菁,康柳江
(北京交通大学 交通运输学院,北京 100044)
重车重心限制高度是我国铁路货物装载基本技术条件之一。我国现行规章规定重车重心限制高度为2 000 mm,当重心高超过2 000 mm时,车辆须限速运行[1]。北美铁路协会(AAR)规定的重车重心限制高度为98 in(2 489.2 mm)[2,3]。澳大利亚铁路则规定货车重车重心的限制高度为2 500 mm[3]。俄罗斯铁路规定的最小重车重心限制高度为2 300 mm[4]。另外,近20年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实践也表明,部分重车重心超过2 000 mm的车辆在没有限速的情况下也能保证运输安全。比如,起脊装载原木的C62A和C64型敞车、满载粮食的P62和P64A型棚车、双层装载集装箱的X2H、X2K型集装箱平车、装载轻油的G60型罐车,其重车重心高均超过2 000 mm,按正常速度运行并未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3,5-7]。国外相关标准及多年的运输实践表明,我国现行的重车重心限制高度标准过于保守,这不仅浪费运输能力,而且严重制约我国铁路重载运输的发展。
为了确定合理的重车重心限制高度,文献[8,9]基于试验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韩梅等[10]基于经典Nadal脱轨系数安全标准,用静力学分析方法建立脱轨系数与重车重心限制高度的关系,在最不利组合工况下计算出重车重心限制高度为2 207 mm,同时指出其结果可能偏于保守。陈超[11]运用正交实验设计选取重车重心高最不利组合工况,仿真分析我国铁路通用货车重车重心限制高度,认为现行的重车重心限制高度偏低,可以适当提高。文献[12-15]分别从不同角度探讨重车重心高度与脱轨系数、轮重减载率等安全评判标准的关系,均认为我国铁路货车重车重心高可以适当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