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聚焦之土壤污染立法
——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经验
2016-05-06于子豪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5级法学硕士
世界环境 2016年2期
■文/于子豪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5级法学硕士
两会聚焦之土壤污染立法
——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经验
Focus of two sessions: legislation on soil pollution
■文/于子豪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5级法学硕士

2016年土壤污染问题受到两会代表的高度关注,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表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3条,国家应加强对于土壤的保护,而大陆地区在实践上缺乏关于土壤污染问题的相关经验,仅有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也尚未出台。因此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大陆的土壤立法,本文主要介绍台湾地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简称“《整治法》”)的立法经验,并分析其中的借鉴意义。
台湾地区《整治法》制定于2000年,2002年进行了小范围修订,2010年进行了全文修订。《整治法》全文57条,分为“总则、防治措施、调查评估措施、管制措施、整治复育措施、财务及责任、罚则、附则”八章。
总则首先提出立法目的为“预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确保土地及地下水资源永续利用,改善生活环境,维护国民健康”。其一,保护对象涵盖土壤及地下水,将关系密切的土壤、底泥和地下水一并进行规定有利于进行管理。其二,保护手段为预防及整治,其他条文均按照预防和整治两个目的进行区分规定。总则还对相关词语进行共20条定义,涵盖土壤、土壤污染、污染物、污染行为人、潜在污染责任人、污染土地关系人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