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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校企合作现状及国际比较

2016-04-22龚睿

关键词:比较校企合作现状

摘 要:校企合作在中国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本文基于对校企合作现状的调查,了解高职院校、企业对于校企合作现状的态度和期许,并与国外法律政策在校企合作中的成功经验进行比较和借鉴。

关键词:校企合作;现状;比较

1 校企合作的推进及现状

校企合作是建立在学校和企业之间的一种合作模式,这种模式下的具体操作方法很多。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为企业生产力的校企合作发展最为迅速。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确定为现代职业教育办学核心特色。

1.1 高职院校单方主导 《决定》认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高职院校竞争核心。在高校市场化的背景下,校企合作的成败被认为是对高职院校的生存考验。因此无论怎样宣传校企合作是双赢,事实上校企合作的主导者只有职业院校。职业院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建设的需要寻找合适的企业合作对象,靠学校领导或教师的个人能力和关系维系校企合作的持续发展,负责校企合作中主要的沟通协调和方案设计,负责对学生在学校和企业的管理,对临时事件进行沟通和解决等。这种高职院校一头热的局面普遍存在于各地的校企合作中。

1.2 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 工学结合、订单培养、双挂牌等宣称可以为企业节约人力培养的成本,但由于这些学生往往就业于企业的基层岗位,企业可以轻松招到人且在培训上支出很少的费用即可上岗工作;相反在校企合作中会出现各种管理问题、沟通问题和安全问题,且校企合作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最终能有多少学生愿意在培养企业就业和其就业的稳定性都是不能保证的。因此企业把它视为一种负担和奉献,对于企业参与的专业认知教育和教师岗位实践培训等,也是被动接受,大多靠个人关系维系。

1.3 政府职能缺位 2013年教育部针对校企合作面向企业的专项调查(以下简称“调查”)显示,69.6%的企业认为“缺乏落实相关政策的具体措施”是影响校企合作的主要问题,居第一位。项目在对重庆市辖区近20所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进行调查发现,82%的企业希望政府对企业支持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进行具体的政策刺激和鼓励。政府职能缺位导致以下问题:①对高职院校的改革不彻底。首先,受学历观念的束缚。学历是中国长久以来评价学习效果的形式标准,虽然大多数人接受了“学历不重要、能力才重要”的观念,但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现实下,企业主选择用工的门槛总离不开“第一条:学历本科”。其次,对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仍然是在原有基础上的调整,学生对于半工半学的课程安排理解不深、收获不大。最后,高职院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没有以校企合作为中心进行改革。参与工学结合管理被教师认为是额外的劳动、额外的负担,且劳动报酬得不到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②对企业的激励和支持政策不够。首先,企业要求人才为我所用,对于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的积累不愿投入。其次,地方政府采用税收优惠的方式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但政策却没有落实到税务、工商等操作部门,“项目”显示,有45.9%的企业表示“纳税减免得不到落实”、“在校企合作中的付出得不到经济补偿”。最后,企业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关系没有相关的法律做出明确的界定,企业对学生的管理不能有效进行,对学生的安全伤害无法承担责任。“项目”结果显示认为“难以承担学生顶岗实习的安全风险”的企业占65.2%。③对政府自身参与不明确。国务院自1991年至今出台了四个关于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意见”“通知”五个,其中都有对校企合作的鼓励条文,但很多没有配套资金支持和具体措施。美国克林顿政府1994年颁布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具体将校企合作分为学校学习、企业基地学习和学校工作相联系的学习三个组成部分,且美国政府对于职业教育支持的立法公布总会伴有相应的资金投入。中国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存在职能缺位,没有很好的对校企合作进行宣传和引导,人们对于工学交替等仍然认为是“穷人的教育”;政府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校企合作统筹协调工作,使得政府颁布的很多促进政策和具体措施得不到落实;学校与行业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教育与需求脱钩的问题无法解决。这些都成为校企合作发展至今无法深入和推广的重要原因。

2 促进校企合作法律机制的国际比较

2.1 德国企业主导的“双元制”校企合作 德国“双元制”校企合作模式被称为德国经济发展的秘密武器。中小学毕业后,学生可申请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首先与企业签订合同,然后以企业学徒的身份到职业院校报名并选择行会注册。在两年或三年的时间里,他们具有双重身份,作为学生在学校学习理论和其他素质拓展的知识,作为学徒在企业提升实践技能。德国法律对企业与学徒的合同报酬、权利义务、政府行会的监督职责规定非常明确,系统性和针对性强。德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中企业的主导地位,企业与学徒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主导学徒的整个学习过程,协调与学校的关系和权利义务。德国模式的成功还来自于其注重学生培养的质量,学徒要经过行会的考核后才能获得职业证书,而职业证书是其就业的必需。

2.2 澳大利亚行业主导职业教育 澳大利亚校企合作得到广泛发展的原因在于行业企业积极和深入的参与。行业企业的原动力来自于澳大利亚多部成熟法律的激励,如《培训保障法》规定了雇主必须将不低于工资预算的2%的资金用于员工培训;《工作场所关系》减少了企业与学生制定培训协议中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更强化了培训协议带来的优势和利益。除此外,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部长委员会下设有国家行业技能委员会和国家质量委员会,该委员会及时协调培训教育和行业需求,保障培养与用人信息顺畅。澳大利亚还有11个各行业的技能委员会,负责研究各行业需求、情报、技能,保证教育与需求相契合,使学校培养的学生能更好的适应企业的需求,实现零距离上岗。

参考文献:

[1]姜大源.德国职业教育的最新改革和发展动态[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5):5-9.

[2]陈钢,邱致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制度保障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1(36).

[3]R.H.Coase.企业、市场与法律企业[M].盛洪,陈郁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09:35.

[4]叶永烈.邓小平改变中国[M].四川人民出版社/华夏出版社,2014.5.

[5]澳大利亚职业顾问官方网.http://www.careeradviceaustralia.gov.au/.

作者简介:龚睿(1983年3月出生),女,汉,重庆市人,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从事经济法、民商法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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