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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1+的+N2”格式句法歧义研究

2016-04-21□明

现代语文 2016年6期

□明 栋



“在+N1+的+N2”格式句法歧义研究

□明 栋

摘 要:本文通过对“在+N1+的+N2”格式存在的句法歧义进行分化,发现该格式具体可分为“在+N1[方位名词]+的+N2[处所名词]”和“在+N1[处所名词]+的+N2[处所名词]”两种多义格式类型。导致该格式歧义主要有四个限制因素:一是不同语境中,“在”既可以是介词,也可以是动词;二是N2[处所名词]具有[-方位]的语义特征;三是N1、N2必须都能作“在”的宾语;四是N1和N2之间必须能构成修饰关系,且“在+N1[处所名词]+的+N2[处所名词]”格式还必须满足N1[处所名词]⊃N2[处所名词]。该格式的句法歧义与“在”有关,在不同的语境中,“在”的语义指向不同,形成了多指歧义关系,这是导致其句法歧义的根源。

关键词:歧义 方所短语 语义指向

汉语中“在+N1+的+N2”是一个存在句法多义的格式,在脱离上下文或具体语境的情况下,该格式所表达的意义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刘丹青(2002)认为,该格式的句法歧义与联系项居中原则和它的介词语序理论有关。邵敬敏(2008)指出,该格式存在语义上的歧义,产生歧义的条件是N1为方位名词,N2为事物名词。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着重讨论该格式存在句法歧义的格式的类型及其内部的限制因素,并探究该格式存在句法歧义的原因。

一、“在+N1+的+N2”歧义格式的类型

“在+N1+的+N2”是由“在”和两个不同的名词组合而成的格式。邵敬敏认为,“在+N1[方位名词]+的+N2[事物名词]”是一种歧义格式,此时该格式存在语义上的歧义。然而,此时该格式并不存在句法歧义,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在+N1+的+N2”存在句法歧义的格式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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