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复仇案件看唐代社会的礼法冲突
2016-04-21□白贤
华夏文化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
□白 贤
从复仇案件看唐代社会的礼法冲突
□白贤

复仇案件是中国古代社会极为特殊的案件类型。其特殊之处在于:复仇往往为法所禁止却被礼所允许,从而表现出强烈的礼、法冲突。本来,礼、法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两者之间本无根本矛盾之处。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更足以说明二者互为补充,并行不悖。因此,通常情况下,礼之所定,亦为法之所许;法之所禁,亦为礼所不容。但复仇案件堪称例外。
自秦汉以来,历代法典陈陈相因,均有“杀人者死”之科条,对于复仇之举也多有限制,甚至加以严惩。如《三国志·魏书·文帝纪》:“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但由于“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是儒家经义,而且又顺乎人情,因此复仇不但被礼、俗所容,甚至受到推崇。而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往往是律有缺文、断无定法。如《新唐书·孝友传》所载韩愈云:“子复父仇……最宜详于律,而律无条,非阙文也。”令人惊讶的是,被称为中华法系杰出代表的《唐律疏议》对复仇类案件居然也未涉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很强的随意性。而在封建礼法高度发达的唐代,这种矛盾与冲突似乎显得格外突出。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唐代复仇案件为例,透过对该类案件的分析,一窥唐代的礼、法关系及相关司法原则。
瞿同祖先生在分析了古代诸多复仇案件后指出:“法律对复仇事件的态度是要求子孙依据法律程序告官请求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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