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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

2016-04-15何惠芳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2期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侵权地域管辖现状,分析了知识产权网络侵权对地域管辖的挑战,提出了针对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反置原则。即将侵权地域管辖法条中所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原则与被告住所地原则反置,亦即对于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原则改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其中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住所地和原告便利地。同时对于明知对方是侵权行为,或者在权利主体告知后,依然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网站服务商,实施连带侵权责任认定。

【关键词】 知识产权;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反置原则

一、我国知识产权的侵权地域管辖现状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目前主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中予以了以下明确的规定:

专利权:“因为侵犯专利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专用权:“因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因为侵犯著作权行为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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