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非法证据的成因性分析
2016-04-13张明
山东工会论坛 2016年2期
张明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泰安271000)
关于刑事非法证据的成因性分析
张明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泰安271000)
[摘要]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案件得以公正审判的基础。然而非法证据的存在却使得这种作用受到钳制,非法证据也变成了刑事案件公平审判的梦靥。刑事非法证据的出现存在多重原因——司法制度,社会传统道德,证据获取人员行为,心理因素等。非法刑事证据的催生土壤是多重性的。
[关键词]刑事非法证据;程序工具主义;公正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保护人权,严禁以非法方式获取证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强调指出:“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但是赵作海、佘祥林等案件的客观真实存在,却披露了刑事非法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实际大量存在着,这不但严重侵犯了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还使得公安司法机关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公信力丧失的危机,随之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掀起舆论的大波澜。这凸显出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要想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就要从刑事非法证据的成因进行分析,以此为切入点进行。
非法证据是指证据不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主要分为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收集证据主体不合法、收集证据程序或方法不合法等四种类型。关于刑事非法证据的范围,有人认为,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不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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