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识到法律信仰
2016-04-13翟存柱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6年11期
翟存柱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从法律意识到法律信仰
翟存柱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法律信仰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状态,我们所面临的是人们实际具有的法律意识。现实法律意识的深度和向度直接决定法律信仰作育的难度。法律信仰的高要求和法律意识的低水平之间的矛盾及其转化将伴随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二者在一国民众的意蒂牢结(Ideology)中不断向上趋同的过程大概等于该国法治水平不断提升的过程。
意识;信仰;法治
现代法治的标志不仅要求良法和善治,最重要的是官与民对既定法律的一体遵行,即普遍的守法才是法治的最终标志。而普遍守法的根本保障既不是诱人顺服的奖励,更不是令人生畏的惩罚,而是人们对法律的深度信仰。
一、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
所谓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及其运行效果所表达的法治价值的深度信服和内心敬仰。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关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是被无数次引用的法律名言,表达了
法律信仰相对于法律价值或法治的核心地位。
在我看来,法治国家的理想状态应该是,立法者负责将法律制定的尽可能精良,或者不断趋于纯粹的良法;执法者能够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严格执法,并在执法过程中不懈地追求并充分体现法律的价值;守法者则在内心深处普遍确信,人人守法是公民的当然义务,即使其所遵守的法律暂时还存在诸多瑕疵或者缺陷,也都会毫无保留地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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