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视野下的公办学校定位问题
2016-04-13劳凯声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劳凯声
通过市场途径向社会提供教育产品,这是20世纪90年代我国教育改革出现的一种新动向。不仅是民间力量在利用市场机制举办学校,公办学校也在尝试利用市场机制来改革传统的国家垄断的办学体制,创造出许多新的、利用市场机制的公办学校运行模式。然而公办学校一旦通过市场向社会提供教育产品,则教育产品就有可能具有营利的性质,公办学校就有可能出现公器私用的现象,公办学校的性质及其地位也会发生动摇。公办学校的定位问题就是由此产生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办学校的一次新的社会定位,如何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办学校的公益性质则是公办学校定位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一、公办学校不同于民办学校
在我国,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两种标准进行归类。
第一种是按行业标准归类。由国家设置、公共财政维持的、为不特定人群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一般称为事业单位。这类社会组织所从事的行业一般为公益事业,比如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事业,因此事业单位亦即公益性机构。这种定位的依据是《民法通则》,该法设立的法人制度将法人按行业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三类。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依据这一归类标准,我国的学校教育机构长期以来一直都被定位为事业单位。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学校法人的规定,就是沿用了《民法通则》的这一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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