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反思
2016-04-13刘静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程序
刘 静
执行难可以分为案件具备执行条件而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的“主观执行不能”和法院因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而无法执行到位的“客观执行不能”。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国法院系统内积累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①这类案件更为科学的概括应该是“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详见百晓锋《程序变革视角下的终本程序制度——以<民诉法解释>第519条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总数已达到400多万件,②江必新:《在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江必新主编:《执行工作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第2辑。为解决前述问题,2009年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结案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清积标准》)首次肯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程序”)是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退出执行机制的正式结案程序。但是,自上世纪末期“执行难”问题愈加凸显以来,中国已经历了多次执行运动,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的比例仍然居高不下。截至2016年1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的刘贵祥大法官在一次会议上向记者透露,近三年来,全国的执行案件由340万件增加到了2015年的480万件,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40%—50%。③《2015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480万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40%-50%》,数据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http:/ /legal.people.com.cn/n1/2016/0106/c42510-28019680.html.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到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范围的扩展;从各地法院发放债权凭证、中止执行、登记备案等多种实验方案,到最终确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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