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方志的著作权保护
2016-04-13袁蓥,郭城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主体
袁 蓥,郭 城
(1.山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4;2.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海南省地方志办公室),海南 海口 570203)
试论地方志的著作权保护
袁蓥1,郭城2
(1.山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临汾041004;2.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海南省地方志办公室),海南海口570203)
[摘要]地方志编纂具有涉及部门多、人员杂、耗时久的特点,易导致编纂工作权责划分不清晰,出版权利义务不明的现象,从而形成著作权属争议和著作权纠纷。研究、探讨地方志著作权保护问题,明确著作权主体,并根据作品类型保护不同情形下著作权权利享有者的利益,才能真正保护地方志这一特殊著作的权利人的利益。
[关键词]地方志;著作权;权利主体;著作权保护
[DOI] 10.16396/j.cnki.sxgxskxb.2016.03.016
地方志“是以地域为单位,按一定体例,综合记载一定时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自然各方面的书籍”[1]。地方志记载面十分广博,晚清学者缪荃孙讲:“志也者,志地、志人、志事、志物,上之自古迄今,下之由近及远。”[2]地方志虽不为正史,但大多能反映地域真实情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对正史编著有重大的借鉴、查考作用。
但是,地方志编纂工程浩大,拼一己之力绝无可能办得。正是如此,国家对于地方志的编纂工作非常重视,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通知、条例以推进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的地方志编纂工作是党委、政府领导下全国范围的系统工程,除各级地方志机构外,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以及个人都可能通过承担撰写任务或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参与修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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