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究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的思考
2016-04-13熊亚文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3期
熊亚文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究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的思考
熊亚文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尽管《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数额+情节”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但却刻意回避了为受贿罪设置独立定罪量刑标准的重要议题,并留下诸多悬而未决的司法适用难题。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构建,应以贪污、受贿罪的法益侵害本质为根据,适当兼顾经济发展变化和反腐政策需求,并以域外共通性立法经验为参考而做出。基于此,应当分别构建“数额为主、情节为辅”的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以情节为中心”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并在维持现有入罪数额标准不变之基础上,以一定经济指数为参照,合理、科学确立适当反映经济发展变化的量刑动态数额标准。
[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
[DOI] 10.16396/j.cnki.sxgxskxb.2016.03.015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做出了重大修改,确立了“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但是,此次立法修正不仅刻意回避了构建独立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等重要议题,而且还留下诸多需要继续讨论的司法适用问题。本文以《修九》为背景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立法与司法完善有所裨益。
一、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立法修正及其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有两大特点:一是贪污罪和受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以刚性的具体数额为核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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