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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步伐

2016-04-12蔡琳娜吴兆明刘乃祥江苏省扬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江苏农村经济 2016年9期
关键词:扬州市三资村级

蔡琳娜 吴兆明 刘乃祥/江苏省扬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步伐

蔡琳娜 吴兆明 刘乃祥/江苏省扬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早在2008年,扬州市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开始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在集体资产具有一定规模的村中组建了一批社区股份合作社,主要是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加他们财产性收入。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确保集体资产管好用活、保值增值,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财产权益。2011年,扬州市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把好成员界定、股份设置等关键环节,积极主动作为,不断把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以下简称“股改”)工作向纵深推进,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市1102个村(居)已组建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村(居)合作社”)1072个,量化集体经营性净资产20.28亿元,入社成员230万人。去年,全市183个村(居)合作社向农民股东发放福利、红利1.5亿元,其中向农民股东分红7000万元。

一、着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在股改初期,扬州市基层干部普遍存在认识不清,甚至还存在一些错误想法,主要表现为:一是认为股改只能在资产量大、有收益分红的村(居)搞,其它村(居)还不具备条件搞。二是认为股改只能在纯农区、人口迁移变化不大的村(居)搞,像城郊村(居)人口迁移变化大、情况复杂、成员难界定,就没法搞。三是认为股改将集体资产量化给农民后,会出现农民要求变现集体资产,要求分割集体资产,要求分红或者要求多分红等情况,从而引起社会不稳定,就不能搞。四是认为股改后,集体会成为空壳子,干部会失去权利和威信,农民会变得不听话,集体的实事建设将难以兴办。五是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股改程序复杂、工作量大,又不知从何下手,等前后左右都搞好了,到时照搬照抄就行。

针对上述问题,扬州市先后出台《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关于深化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等四个规范性文件,并多次组织镇村干部参加理论培训和外出参观学习,了解股改工作目的、意义,增强股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而让基层干部认识到:股改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农村改革的“牛鼻子”,是中央和省市委作出的部署要求;股改的目的,是确保集体资产管好用活、保值增值,维护好村(居)合作社和广大农民财产权益,分红并不是其主要目的;股改的目标是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改变过去集体资产“人人有份、人人无份”的模糊状态,不是将集体资产分光卖光,而是分权不分产。在认真学习外地做法和政策精神后,扬州市认为,只要村(居)有一定量的经营性净资产(三、五万元即可),不论地处纯农区、还是城郊区都要开展股改,股改越早越有利、越快越主动,股改势在必行。

二、紧紧把握股改关键环节

在股改过程中,扬州市各地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积极性,让农民群众给关键环节把脉。

一是摸清家底。2010年,扬州市全面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实、评估登记,并颁发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股改时,各村(居)在以往清产核资工作基础上,由民主理财小组牵头,对集体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摸底,特别要摸清集体经营性净资产的分布、构成、状态、数量,建立健全相关台帐,在财务公开栏及时向农民群众公布,为股份量化做好准备。

二是成员界定。村(居)成员界定涉及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在成员界定时,坚持做到“四项原则”,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历史,承认现实;权利义务对等;公开民主”。既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也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对出嫁女、丧偶和离婚的媳妇以及其他外来人口等资格认定上,法律法规如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以村、组为单位交由农民群众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后再张榜公示。

三是股权设置。首先,明确折股量化范围为村(居)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对办公用房、桥梁等非经营性资产仍然实行由集体统一运营管理,不折股量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非经营性资产不产生收益,与股份分红没有直接联系。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扬州市主要抓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其次,股权中不设集体股、只设个人股。个人股设置原则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每人一股,并确定每股股金;也有少数村(居)按贡献大小确定股份。股份量化到人后,由村(居)合作社向持股成员家庭发放经乡镇农经部门监制的股权证书,作为拥有集体资产股份、享受收益分配等权利的依据。

四是成立“三会”。借鉴股份公司内部治理经验,扬州市在村(居)合作社内设“三会”机构,并民主选举“三会”成员。成员代表大会是村(居)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个成员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村(居)合作社的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负责村(居)合作社“三资”运营管理。监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对理事会的经营行为实行监督。

五是注册登记。从《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看,村党组织、村委会都不是经济组织,都不能承担集体“三资”经营管理职能。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可由村委会暂行代理其经济管理职能。因此,扬州市将建立村(居)合作社这一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股改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项关键环节来抓,各村(居)通过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农民合作社法人,将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划归村(居)合作社职能范围,从而构建起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村级经济组织和自治组织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富有活力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

三、探索创新股改配套措施

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扬州市股改工作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配套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将股改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要求农工办、工商局(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二是出台优惠政策。扬州市规定,凡是农民合作社享有的优惠政策,村(居)合作社同样享有,村级组织原来享受的税费等优惠政策股改后保持不变。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村经济合作社进行“三资”信息化管理、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物业产业项目建设等,对规范运作、有分红的村(居)合作社实行配比分红。

三是培植示范典型。在全面建立村(居)合作社、基本完成股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市委提出的“培育一批规范运作、制度完善、与农民结成利益连接体的村(居)合作社”部署要求,我办在全市筛选确定40个村(居)合作社进行精心培育,着重在村(居)合作社职能定位、制度建设、“三会”活动、财务监督、盈余分配、换届选举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完善,发挥其标杆引领作用。

四是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在全省率先建成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凡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发包、处置等必须按规范程序进场公开交易。我办对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网上监测,并实行按季通报。

五是构建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扬州市把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作为促进股改工作、加强基层民主管理的重要手段。全市六个县(市、区)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做到时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去年底,根据省农委部署要求,扬州市认真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阳光行动”试点,利用手机APP平台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推送村级“三资”和本户收入、负担等情况。

六是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扎实推进村级“四有一责”建设,因地制宜发展资产租赁型、企业股份型、农业开发型、联合发展型等新型集体经济,推进村(居)合作社由资产管理向经营管理一体化方向发展,不断做大集体经济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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