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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电子商务经营中的法律关系及问题解析

2016-04-11谭克非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法律部北京100728

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中央企业法律关系自营

谭克非(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法律部,北京 100728)



中央企业电子商务经营中的法律关系及问题解析

谭克非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法律部,北京 100728)

[摘要]本文立足中央企业电子商务经营实际,分析了电子商务经营中的相关法律关系,提出了通过建立规范的第三方平台,以有效应对中央企业目前电子商务经营中平台与自营共存可能引发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关系;中央企业;第三方平台;自营

1 中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2015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培育经济新动力。会议指出,发展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是“互联网+”行动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发展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中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正是大型传统企业培育产业升级、实现跨越发展的新实践。

目前,在国资委管理的一百余家中央企业中,有将近三十家已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涉及装备制造、钢铁、煤炭、电力能源、石油化工、建材、航运物流、电子信息、日用零售、文化旅游等行业。这些中央企业在各自的主业上影响力较强,管理集中度较高,其电子商务经营一定程度上延续了其主业经营的思路和风格。在发展初期阶段,它们往往采取纵向整合的方式,通过整合自身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实现主业产品和服务线上交易。在发展的中后期阶段,它们通常实施横向整合来营造行业综合生态圈。目前已经开始实施横向整合的中央企业大多集中在钢铁、煤炭、设备制造行业。这些行业的特点是同质化竞争激烈,仅寻求自身做大做优难以脱颖而出,需要从整个行业入手,通过对行业中相同类型企业施加约束,来提高自身对市场和价格的影响力。为此,搭建口碑卓越的行业性电子交易平台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部分中央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已实现了纵向整合,平台的复杂程度非常高。例如,宝钢集团的采购宝,采用B2B模式,是连接制造业采购方和供应商的一站式电子采购交易市场。除宝钢集团各级采购组织外,宝钢现有供应商和其他外部企业也可加入。平台服务包括内部和外部采购管理、供应商和采购商管理、运营机构管理、银行信贷及第三方支付、CA认证等。神华的电子商务平台与宝钢的采购宝基本相仿,特点是搭载了招投标和行政监督等平台。中国石化旗下的易派客平台复杂程度更高,它兼具B2B和B2C模式,不仅包括企业全供应链服务,同时搭载了面向普通消费者的电子超市和易生活。

中央企业电子商务尽管起步较晚,但由于主业实力强,行业声誉高,因此发展速度快,前景广阔。但也必须看到,随着其平台业务复杂度越来越高,行业竞争越发加剧,以及电子商务立法的不断深化,中央企业电子商务将面临各种挑战。

2 中央企业电子商务经营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中央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的复杂度越高,其法律关系的复杂度也越高。以下将围绕中央企业中成熟度较高的、综合了B2B和B2C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经营来分析相关的法律关系。

2.1 平台经营中的法律关系

总的来说,平台经营包含了两类法律关系,一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类是行政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又包含两种,一是作为平台经营方与平台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平台经营方进行自营时与其它平台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政府在规范平台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中同平台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2.1.1 平台经营方与平台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平台经营方与包括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内的平台用户的法律关系。依据该办法,平台经营方除了为平台用户提供信息网络系统及服务的义务外,还要履行对网络经营者的审查和登记的义务,与网络经营者签订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协议的义务,保证平台运行和对平台进行管理的义务,提供交易安全保障的义务,进行纠纷调解和协助维权的义务,以及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网络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义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还首次对第三方平台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该款规定提供了一个区分第三方平台与包括企业自建平台在内的非第三方平台的界定标准,同时提供了一个区分第三方平台服务与其它增值服务的界定标准。

区分第三方平台和非第三方平台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明确平台经营方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三方平台经营方只为交易方提供交易环境和相关服务。它独立于交易关系之外,不是交易的主体。除非发生了相关的法定情形,否则它不对平台用户的违法违约或其它侵权行为自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例如: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规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直接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除了规定的有关情形外,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或共同主体”。这里所称的规定的有关情形仅包括平台宣传失实、平台强制用户进行虚假标示、或者与用户共同故意实施违反行为等。此外,区分两者的意义也在于规范平台经营模式。例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据此,采取B2C模式的平台必须为第三方交易平台。

区分第三方平台服务与其它增值服务的法律意义在于,从服务内容的角度对第三方平台的“独立性”做了注解。《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将该条的规定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凡是仅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均属第三方平台服务,除此之外的属于增值服务。若平台提供其它增值服务的,则要根据具体服务的性质来分析和判断平台方是直接交易方还是共同交易方。换言之,提供有偿增值服务的平台方,在其提供的增值服务与网络交易密切相关的情况下,平台方有可能要承担共同的或连带的民事责任。

2.1.2 平台经营方自营时与其它平台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平台方进行自营业务时,与其它平台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两种情形。其一是作为交易直接一方同相对方的法律关系。其二是作为特殊的网络经营者,与其它在同一平台上从事同类业务的网络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前一种情形下的法律关系相对较清晰,在此暂不探讨。

对后一种情形下的公平竞争关系规制,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较有针对性的规定仅见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例如: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业务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该条还规定了收集使用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并应当采取技术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在实践中,既作为平台经营方又从事自营业务的经营者,相对于其它在平台上从事同类业务的经营者,是处在相对优势地位的。它有可能利用交易相对方和其它经营者对平台的依赖;有可能通过平台审查和档案资料获得交易相对方、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商业信息并进而获取更多的交易先机;有可能利用平台自身的监督和管理身份影响交易相对方、其它经营者或消费者的选择;有可能利用网络技术或服务影响交易相对方、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选择。对于此类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明确的禁止性条款。但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上述规定均可以被理解为禁止所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兜底原则。

2.1.3 平台经营方与政府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平台经营方与政府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平台经营方提供管理服务和进行管理监督,平台经营方应依法依规从事平台经营,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提供管理服务是指有关部门受理平台经营方办理工商登记、ICP网站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第三方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政府对平台经营进行管理监督是指有关部门依据《公司法》、工商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进行监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侵犯消费者或产品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依据《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监管;依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行为进行监管;依据其它专门性法律法规对物流、金融、广告等增值服务业务进行监管。

3 中央企业电子商务经营中的问题及对策

中央企业电子商务经营中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平台对外称第三方平台名义,但实际上属于企业自有平台,非严格意义上的第三方平台。另一问题是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等与其它平台用户存在竞争的业务。

3.1 非第三方平台运营问题

部分中央企业由于采取了特殊的业务流程,导致其经营平台不符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定义。为此,平台运营方对平台用户的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极有可能要承担共同或连带的民事责任。

例如,有些中央企业的平台发端于内部招标采购网,在改造升级为交易平台后,仍在继续沿用招投标方式,通过招投标确定进入平台的供应商和商品价格。这可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主观地认为中央企业平台经营应与大型项目建设及物资采购一样,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二是简单地认为该做法可以扩大议价能力并实现更大的市场控制力。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工程建设及与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中央企业应该严格执行该规定。但必须看到的是,并非所有进入平台的供应商和商品必然面向上述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未规定进入上述中央企业平台的供应商和商品必经招投标程序。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供应商,并确定进入平台的商品定价,限制了其它平台用户独立进行交易的能力。即便平台经营方可以通过与平台用户签署协议获得授权,再采取招投标方式来确定供应商和商品价格,但由于平台经营方处在相对优势的地位,通过此类安排所达成的平台交易仍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3.2 开展与用户存在竞争关系的自营业务问题

目前,部分中央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对外以某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或某某集团旗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对内则通常由集团负责采购或者销售的综合部门来负责平台具体的经营管理。有的虽然成立了专门的第三方平台公司,但仍作为专业公司进行管理。

通过该平台开展业务的单位除了外部用户外,平台运营部门本身也作为交易主体出现。集团的下属分子公司或作为采购用户、或作为产品销售用户、或作为增值服务提供商参与到平台经营中。还有平台经营方或集团下属的专业公司以用户代理商或产品代理商的名义参与到平台经营中。上述做法都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中央企业管理的优势历来是集约管理,信息整合能力强。但将其简单移植到平台经营中可能会导致意料之外的结果。采购部门和销售部门通常是平台的经营方,若同时也作为平台交易主体,构成自营是无疑的。集团其它分子公司作为平台用户的,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其行为归于集团;凡属独立法人的,由于管理上隶属于集团,也可能构成自营。为平台提供增值服务业务不属于与用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行为,但该服务可能与平台方自营业务形成关联,对交易相对人的选择形成影响。平台经营方或集团下属专业公司代理用户的行为与自主自营不同,但其激励机理是相同的。

3.3 相关问题对策建议

上述问题的核心是部分中央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架构有待改进。要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必须采取以下的对策:其一,将中央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从其采购或销售部门独立出来,将其建设成合格的法律意义上的第三方平台。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行业标准,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规范,实现平台经营与集团其它经营隔离。其二,将利用平台从事销售、采购等业务的集团公司经营单位限定在集团子公司范围内,将为平台提供服务、增值服务和为用户提供代理业务的经营单位也限定在子公司范围内。相关业务经营单位应与平台经营方之间建立信息防火墙制度。

4 结语

中央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仍是新生事物,发展潜力巨大。中央企业的管理也有其特有的优势,两者互补可以激发更大的活力。但面对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中央企业应该完善平台经营业务格局,完善独立的第三方平台经营机制,完善集团及下属经营单位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信息防火墙制度,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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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Relations and Problems in SOEs’ E-commerce Operations

Tan Kefei
(Legal Department of SINOPEC Group, Beijing 100728, 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reality of Chinese SOEs’ e-commerce operations, the paper analyzes the domestic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E-commerce and suggests that a standardized third-party platform should be built to effectively address the problems that may arise due to the current practice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n a self-operated platform.

[Key words]legal relations, SOE, third-party platform, proprietary trading

[收稿日期]2016- 3- 2。

[作者简介]谭克非(1967—),男,江苏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电子邮箱:tankefei@sinop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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