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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类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认定探析

2016-04-11宋文哲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上海200137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心理

宋文哲(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恐吓类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认定探析

宋文哲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中增加了对于恐吓行为的规制,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该类行为还存在一定的困惑。通过分析恐吓的词义及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特征,可以发现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是指使用威胁性语言或动作,意图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慌的行为。在认定恐吓类寻衅滋事犯罪的时候,要遵从犯罪构成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只有侵犯社会秩序的恐吓行为才能认定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恐吓行为,既包括单纯型恐吓行为,也包括强迫型恐吓行为。

寻衅滋事罪;恐吓;客体;客观要件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不法分子危害社会的手段变得多样化,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刑法修正案(八)》在寻衅滋事罪中增加了对于恐吓行为的规制,对于利用恐吓手段进行犯罪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是,由于恐吓与殴打、追逐、拦截、辱骂等行为相比,词义内涵更加丰富,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恐吓行为的特征还缺乏统一的认识。之前学术界对于恐吓行为的研究集中在增设恐吓罪的立法建议方面,近阶段的研究虽然涉及到探讨刑法意义上的恐吓行为的特征,但是对属于寻衅滋事犯罪客观方面的恐吓行为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刑法意义上的恐吓行为的特征以及分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怎样认定恐吓类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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