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与“客观”的刑法语境——从英美法系正当化事由标准看刑法术语的缠混使用
2016-04-11陈文昊北京大学北京100871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标准
陈文昊(北京大学, 北京 100871)
“主观”与“客观”的刑法语境——从英美法系正当化事由标准看刑法术语的缠混使用
陈文昊
(北京大学, 北京 100871)
“主观”与“客观”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但仔细考究其含义会发现,在不同语境下各有所表,常常被混为一谈。第一层次的“主观”与“客观”旨在阐明刑法处罚的基点落脚于行为人的意思还是外在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刑法”与“行为刑法”的对立;第二层次的“主观”与“客观”分别立足于规范与存在,实质上是“行为人标准”与“一般人标准”的对立;第三层次的“主观”与“客观”以着眼于主观认知抑或经验事实为界分,通过对比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的认定标准可见一斑。英美法系的主观认定标准有利于扩大违法阻却事由的适用,避免处罚过当,但至今尚未被大陆刑法所关注,也没有发生第三层次的主观说与客观说层面的交锋。
主观;客观;正当防卫;英美法系
一、问题的提出:“主观”、“客观”缠混使用
德日刑法中似乎到处充斥着“主观”与“客观”的两大阵营,但就具体领域而言,“主观”与“客观”语词在使用上往往杂乱无章、令人费解。例如,作为标表旧派与新派之争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理解上绝不能与作为“中止自动性”标准的主观说与客观说混为一谈;同样,“客观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客观性”在含义上也大相径庭。术语和概念的同一理解有助于犯罪论体系的演进与发展,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们现在在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上进行犯罪构成理论的修正,内部之间并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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