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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经济犯罪与防控机制研究

2016-04-11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上海200137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集资借款人网贷

夏 军,王 春(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P2P网络借贷平台经济犯罪与防控机制研究

夏 军,王 春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行业迅猛发展。P2P网贷平台数量的快速增长,导致发生问题平台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其引发的风险以及监管问题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网络借贷的乱象。为有效打击与防范P2P网络借贷型经济犯罪,应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P2P平台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风险量化理念,围绕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征信体系建设、刑事司法处罚等多维度地开展相关工作。

P2P;网络借贷;经济犯罪;平台风险;防控策略

自2005年世界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诞生以来,这种新型金融模式在全球迅速蔓延,其带来的普惠金融、金融非中介化等新理念开始深入人心。2014年美国P2P巨头Lending Club成功在纽交所上市,更是让世界对这种新金融模式刮目相看。国内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随后这种金融形态在中国呈爆发式增长。短短几年,国内P2P平台数量突破3000家,2015年全年成交额突破3000亿。P2P网贷行业在国内的蓬勃发展与政府对其的容忍、鼓励是密切相关的。众所周知,P2P网贷行业长期处于监管真空地带,呈现出所谓的“三无状态”——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条例。也正因如此,乱象丛生是国内P2P网贷行业的另一番景象。

伴随着P2P网贷行业快速发展和野蛮式蔓延,相关业务过程中潜藏的风险在不断暴露,如信用卡犯罪风险、洗钱犯罪风险、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风险、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合同诈骗风险、职务犯罪风险等,其中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风险暴露最大。近年来,全国各地均有大量P2P网贷平台出现倒闭或跑路。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2月,全国累计有1986家网贷公司停业或跑路,上海也有54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发生问题,占当期上海P2P网络借贷平台总量的1/2。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北京e租宝”“云南昆明泛亚”“上海中晋”“上海大大申彤”等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均涉及资金几百亿,受害人员达几十万人。据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平台大多数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等行为,当出现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情况时,“卷款”、“跑路”便成为常用手段,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如何规范P2P平台,降低风险,已成为行政监管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刻不容缓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银监会成立普惠金融部,普惠金融部内设网贷研究处,专门负责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与此同时学界也开展了广泛的研究与探讨。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及发展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

P2P网络借贷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完成个人小额借贷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也是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被誉为“网络版孟加拉乡村银行”。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只需在网络平台上完成注册和身份验证等程序后,便可进行借贷交易,其过程中的信用认证、清算、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交易成功后网络平台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根据P2P贷款的运作流程,现阶段可将我国P2P贷款分为传统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和平台模式四个具体的运作模式:

1.传统模式,即纯粹的P2P模式。平台只做中介方,借款人通过平台提交借款需求,平台方作线上审核,然后发布借款标,出借人投标,平台不参与到借贷的资金交易中,对于借款人逾期对出借人造成的损失,平台也不给予垫付,如“拍拍贷”。

2.债权转让模式,典型代表是宜信公司。其运作方式是由公司负责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获取债权,然后在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由于业务量庞大带来的金额和期限的错配,宜信模式一度陷入“资金池”的争议。从债权转让的法律角度来看,宜信所谓“双向散打”的风控模式在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实际上很难完成将债权转让对债权人生效的行为。此外,在金额、期限错配的情形中,具体的借贷行为已经难以分清是先有债权存在,再行转让还是先转让不存在的债权,然后再借贷产生债权。宜信通过平衡系数即保证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的方式来规避非法集资的红线,但在具体借贷关系中这仍然涉及将来债权转让法律问题,也并没完全消解社会舆论的疑虑。

3.担保模式。指传统模式P2P平台撮合交易过程中,引入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为交易双方提供担保,此模式可保障资金安全,适合中国人的投资理念,但涉及关联方过多,如“红岭创投”。

4.平台模式。主要指与P2P平台与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达成合作,搭建网站将金融机构的融资需求引入平台,将募集到的资金贷款给经过该金融机构审核认可的中小企业。在此过程中如贷款出现逾期,金融机构承贷连带保证责任,如平安集团下的“陆金所”。

目前我国P2P平台在本土化进程中,很少采取单一模式运营,95%以上的P2P平台都是将以上四种模式综合运用的综合型P2P平台。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

金融最为核心的功能是三个:一是期限转换,二是流动性转换,三是信用转换及增强。作为一种网络技术与金融非中介化相结合的新兴事物,P2P平台表现出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P2P贷款于2007年正式进入中国,但总体来看,2007年至2010年间,我国社会融资的需求和导向还没有从资本市场中转移,尽管市场对于新形式的融资平台期望较高,但是从业者相对较少。进入2010年后,随着利率市场化、银行非中介化以及民间借贷的火爆,P2P贷款呈现出爆发性的态势,大量的P2P贷款平台在市场上涌现,各种劣质产品也大量的涌向市场。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管和法规约束,导致2012年多家P2P贷款公司接连发生恶性事件,给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市场也因此重新审视P2P贷款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的期待开始回归理性,各P2P贷款公司也开始组成行业联盟、资信平台,并积极向央行靠拢,寻求信用数据对接,市场开始呼唤法律法规的监管。进入2013年后,随着市场的理性回归,市场上不正规的劣质企业将被淘汰,企业数量增速放缓,幸存下来的优质P2P贷款公司将具有更多话语权。据统计,2013年全年行业总成交量约为1058亿元,远远高于2012年200亿元的规模;2016年全年行业总成交量更是达到了7000亿元的历史高点。

(三)上海地区P2P网络借贷行业状况

与全国相似,上海地区P2P近年也呈现加速增长态势。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P2P网站数量从年初的68家上升至年底的117家、增幅72.1%,交易金额从年初的每月14.3亿元左右增长至年末的每月48.9亿元、增长2.4倍,贷款余额从年初的54.7亿元增长至年末的189.7亿元、增长2.5倍。而2015年上海P2P产业进一步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从平台数量看,至12月底,已有P2P网站286家;从成交量看,月度成交量已达130亿元、贷款余额达718亿余元;从投资人参与度看,投资人、借款人分别突破50万人、30万人;从市场规模看,上海已成为继北京、广东、浙江之后的全国第四大市场,月度交易额、贷款余额分别占全国总量的12%和20%;从行业标杆企业看,其中不乏在国内有着重要影响的陆金所、拍拍贷等标杆性平台。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经济犯罪的分类

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之初就已暴露出许多犯罪的端倪,由于其涉及金额大、人数多,加之行业的不规范,P2P平台领域发生的经济犯罪类型主要有:

(一)非法集资犯罪

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列举了近期新出现的非法集资欺骗手段,假借P2P 网络借贷名义非法集资也是其中之一。特别是2015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发生多起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例,如2015年12月云南昆明泛亚贵金属交易所利用P2P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日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已经移交检察机关。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三类P2P公司做出明确界定:第一类是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通过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二类是虚假借款人,即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第三类是庞氏骗局,指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项目以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债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二)洗钱犯罪

由于P2P平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作深入核查,同时也无法对借款人和出借人做关系审核。因此,投资人可能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收益通过P2P平台借给多方投资借款人,以达到掩饰、隐瞒上述财产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而且,由于平台无需将借款数据报送金融机构,容易使不法分子脱离反洗钱部门监管视线,这就使得P2P平台极有可能成为洗钱的有效工具。目前各网络借贷平台仅在网站首页声明“放贷资金来源合法,且借款者资金使用需保证与借款申报所登记的用途相一致”,对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审核显然缺乏制度约束力,其对贷款人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的审核往往流于形式,关注的重点仅仅是借款人是否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经济实力,能否按时还款。另外,网络操作的非面对面性,使得网站根本无法对每笔贷款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回访核实或实地查看,这就为洗钱者隐匿、掩饰违法犯罪所得并借助平台清洗黑钱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

P2P平台因普惠、快捷、灵活的特点,近几年间获得快速发展,但在保证交易安全方面缺乏经验,存在系统漏洞,给不法分子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2015年5月,在公安经侦部门侦破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在非法获取被害人银行账户信息后,即冒用被害人名义在某P2P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利用该平台投资流程中“银行卡与P2P平台绑定无需密码,且可同时绑定多张同户名银行卡”的漏洞,将被害人银行账户与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账户绑定在一起,再将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通过P2P平台划转至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账户。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手法先后骗得13名被害人卡内资金共计500余万元。

(四)其他类型经济犯罪

有关P2P平台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相关的制度约束仅限于各基本法律的部分条文,并没有成体系的约束,且P2P平台处于互联网、金融等多个行业的交叉领域,容易滋生多种经济犯罪。一是合同诈骗。不具备良好信用条件的投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上传一些虚假或是伪造的文件资料,骗得借款资质,继而与之签订借款合同,骗得较大数额的钱财,构成合同诈骗罪。二是职务类犯罪。部分从事P2P平台经营的企业急于扩展经营规模,内控机制建设滞后,对关键岗位员工疏于管理,容易滋生职务便利犯罪。如某P2P平台员工张某利用线下审核借贷人资信情况的职务便利,帮助不合格借贷人伪造资信证明材料,收取促成借贷金额的25%作为手续费,从中非法牟利,总计获利10万余元。三是非法经营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犯罪。目前,大部分P2P平台均注册为电子咨询服务公司,不具备一般金融机构吸存揽储的业务资格,即并非金融机构。但是,异化后的P2P平台已经开发出吸存放贷的功能,极易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将严重影响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制度。

三、涉嫌经济犯罪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征

目前倒闭、失联或负责人跑路的问题平台具有以下特征:

1.运作周期短,上线不足几个月即倒闭。据第三方机构统计,2015年全国倒闭的283家P2P平台,超过半数上线后3至4个月即面临提现危机。例如,在“今鑫财富”集资诈骗案中,“今鑫财富”平台上线经营仅3个月,其实际控制人项某即潜逃境外。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其中约68.5%的平台运行时间不足6个月。

2.平台间存在关联性,易引发连锁效应。据第三方机构统计,约有三成的问题平台之间存在同一人控制或者有资金拆借等关联情况,最终同时倒闭。例如,在“锋逸信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郑某(已潜逃境外)在浙江杭州、广东深圳和上海同时开设三家P2P平台,上海的锋逸信投募集的资金均汇入深圳中贷信创平台的账户,最终三家平台几乎同时倒闭。

3.自融、组团等特征明显。自融是指P2P平台以发假标的形式吸收资金,资金真实流向均为网站关联企业或被平台控制人占有,自融平台已触及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例如,“今鑫财富”集资诈骗案即属自融的伪P2P模式,犯罪嫌疑人项某虚构了10多个借款个人和企业资料信息非法吸收资金后,均被项某控制使用。组团是指多名出借人以团购的方式同时投资一个标的。此类标的往往利率较高,但由于组团标的到期日出现大量提现,易对平台形成挤兑导致崩盘。

4.拆标期限缩短。拆标的现象在P2P业内十分普遍,通过构建资金池来维持借新偿旧,这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很高。很多平台由于流动性管理不佳,为了偿还到期借款,最终发展到10天标、5天标,流动性风险骤然放大。同时,为了维持借新偿旧的资金链,短标的年化利率高达40%以上,这也成为平台崩盘的特征之一。例如,“铜都贷”平台倒闭前频繁发出5天期、10天期的短标,利率均在40%以上。

5.平台年化利率超高。据第三方机构统计,2015年352家涉嫌经济犯罪P2P平台中181家平台标的的综合收益率超过50%,其中80%的涉嫌经济犯罪平台的年化利率高于40%,高出同行业平均利率水平的三倍以上。如此高的收益率不仅隐性的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也验证了P2P平台也存在着收益与风险并存的道理。例如,“家家贷”平台的综合年化收益率甚至高达66%。

6.平台资金杠杆畸高。涉嫌经济犯罪的P2P平台的公司注册名称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媒介类公司为主,注册资金集中在以500万元至1000万元间。较低的注册资金与动辄几千万的待还金额相差悬殊,导致资金实力较差的平台较难维持至盈利,极易引发经济犯罪。例如,“网赢天下”平台注册资金仅为2000万元,而待还金额约为2亿元,10倍的资金杠杆隐藏着巨大风险,导致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四、P2P网贷行业非法集资的风险和社会危害

(一)法律风险分析

从上海乃至全国暴露问题的P2P公司看,非法集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设立资金池,期限错配风险。2013年11月在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上,央行即提出了“P2P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而实际运作中,大量P2P平台在提供信息撮合的同时,介入信贷资金运作,出现本金担保、搭建资金池、期限错配等现象。究其实质,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已经突破投资人直接对接借款人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投资方式、对象、时间、收益完全由平台控制;实际上已形成投资人将资金交付平台完全支配,并获取利益的局面,就此,平台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同时,相关P2P平台并不具备传统金融机构的期限错配风险控制和投资收益能力,一旦出现重大运营风险,难以避免倒闭,非法集资行为也将就此曝光。在近年破获的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中,大多数涉案公司、平台均存在设立资金池的问题。

2.高利为饵,虚假设标风险。P2P网贷平台本应作为撮合资金供需的中介角色;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平台采取发布虚假高利借款标的手法募集资金,或采取“庞氏骗局”,借新还旧、短期募集大量资金;或“自融自用”,将融资款项用于自身或关联公司经营,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如,在今鑫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即是通过开设P2P网贷平台,虚构借款人及借款标的,承诺高额回报的手法,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线上撮合转为线下募集的风险。根据相关规定,P2P网贷公司不允许擅自提供与平台相关联的“线下”投资理财服务。而在实际运作中,已有P2P网贷公司为追求更多经济效益,从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收取贷款中介费用的“线上”模式,逐渐转向发展营销队伍,向出资人提供理财产品的“线下”服务,其原本撮合资金供需的中介角色也演变成集中介方和借款方于一身的双重角色,相关行为亦为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

4.为他人非法募集资金的风险。P2P网贷平台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的信息,向不特定的人群募集资金,事后彼此按约定分成或收取用款人相应费用。在这一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往往充当帮助者的角色,属于非法集资犯罪共犯。

5.其他非法集资风险。除以上外,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目前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尚不完善、行业准入门槛偏低等漏洞,自设立平台之初,便本着以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幌子,以承诺畸高利息为饵,通过线上、线下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此类公司已难以称为“正规”P2P公司。

(二)P2P公司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由于P2P网络借贷行业自身属性及行业发展特点,导致行业内非法集资案件危害后果更大、更加不容忽视。

1.P2P平台基于互联网金融而生,影响广泛。P2P平台设立于互联网,资金募集不受地域限制、集资速度更为迅速,潜在投资群体比传统非法集资案件更为广泛、庞大,集资总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也更加严重。

2.P2P平台主体模糊化、资产空洞化导致更加难以追责索偿。由于违规运作的P2P平台实际控制人主体身份难以确认、事后缺乏实体资产追索,一旦平台出现突然倒闭、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等状况,资产查冻、人员缉捕工作更加困难,维稳压力较一般非法集资案件更大,更易造成受损群体多地串联上访、进京上访,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更大。

3.目前尚缺乏对地区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的整体评估和控制。平台一旦爆发问题,往往是被动应对、事倍功半。若任由相关风险存在、滋生、放大带来的危害后果将更加难以估量。

五、目前P2P网络借贷型经济犯罪的成因分析

随着P2P网络借贷市场不断发展,暴露出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非理性思维、监管空白、法律真空、外围服务落后等不足,这些不足共同导致了2015年至2016年P2P平台倒闭潮的出现,爆发了大量非法集资案件和多起涉众涉稳的群体性事件。

(一)监管层面

1.监管机制方面,统一行业法规缺失。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网络借贷的乱象。但就行业而言,P2P网贷业务还缺乏较全面的体系性行业发展规范文件,围绕行业监管,亦无成文的系统法律规范;针对行业监管的要求、原则,多以相关职能部门以“新闻发布、座谈交流”等形式提出。监管法规的缺失,给予了P2P网贷平台自由发挥空间,易出现业务活动“踩红线”的状况。

2.准入监管方面,市场门槛偏低。P2P公司并未因其从事金融业务和民间借贷中介的特殊身份,而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更加严格的准入门槛。当前,设立P2P网贷平台主要需完成两个步骤,一是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公司注册登记;二是在通信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平台。其设立条件既无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亦无注册资本实缴等要求,其注册流程及要求与一般公司并无不同;在通信管理部门也仅仅为备案登记制,更无在金融监管部门的强制备案登记制度。准入监管的不足,造成行业内企业在初创阶段即出现良莠不齐的局面,同时也出现监管主体对行业发展态势掌握不及时、不充分。

3.事中监管方面,缺乏有效措施。当前,P2P网贷平台发布借款标的、筹集资金并流转至借款人、借款人还款至P2P平台,P2P平台将本息返还出借人的整个业务流程,均无监管部门介入,无借款标真实性审查、无客户资金独立性审查、无资金流向真实性审查。这就给P2P平台独立或伙同其他不法分子虚构标的非法募集资金、搭建资金池开展资金错配、借新还旧实施“庞氏骗局”、负责人诈骗钱款携款跑路等不法行为提供了极大便利。

(二)行业发展方面

1.行业自律监督效用有限。目前,上海P2P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挂靠于市经信委,内有P2P成员单位150余家。一是全市P2P公司数量众多,同时加入行业协会无强制性要求。如前所述,上海目前约有相对正规的P2P公司200家,除此之外,据公安机关排摸,约有数百家打着“P2P”旗号的金融信息服务、投资咨询类公司。而是否加入行业协会属P2P公司自主决定,无强制要求。实际除目前加入协会的150余家企业外,仍有大量P2P公司游离于行业自律之外。二是行业协会缺乏自律、规范行业发展的有效举措。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上海P2P协会也已发布多个行业自律倡导性文件,但由于无强制效力,造成对协会外P2P公司无约束效力、对协会内成员单位又缺乏有效的措施手段监督倡议落实情况,造成行业自律的空洞化。就此,就目前行业自律机制和运行情况而言,尚未能达到发达国家(如英国)相关行业自律协会自律、监督的良好作用。应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2.业务风控不健全。风险控制是任何涉及金融业务公司的核心。就P2P公司风控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个层次:一是大多数平台在追求发展的道路上,无法平衡平台交易量增长速度与风险,以及客户关系与项目风控措施的冲突,在矛盾产生时,风控大都处在第二位。二是就当前而言,P2P公司大多存在风控机制不健全,甚至缺乏风控机制的情况。围绕借款人资质、信用状况、项目真伪、项目前景、偿还能力等等诸多方面的配套审核机制尚未建立、尚不健全。三是当前P2P公司职员大多缺乏金融系统和风控工作经验,在将系列风控制度、规范落实,实施风控工作中,存在如何提升风控人员专业能力,提高风控效果的问题。

3.P2P网贷公司信息披露不够真实透明。P2P网贷平台大多是民间机构,信息不够公开透明。一是P2P经营状况不透明。投资人看不到平台真实坏账率、资金进出、项目结算等数据。二是借款人信息不透明。仅凭借款人自述并提供个人信息,上传身份证、学历证明、收入证明等资料就可以获得借款资格,真实信用信息不透明。三是资金使用情况不透明。资金贷出后,投资人难以监管贷出资金的实际用途,一旦出现利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不按照承诺使用资金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等情况,贷款人仅能向借款人追责,而出借人由于对借款人信息掌握不明,往往难以维护正当权益。

4.缺乏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P2P网贷平台在我国并未真正做到个人对个人,而是发展为向资金借出方发行理财产品,以高额收益吸收存款,再以发放贷款形式将资金借给企业或个人,将资金和需求方匹配,多种功能集于一身。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很多P2P网贷公司往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公司名义开立个人账户,投资人直接将投资款转至该账户,再由P2P公司将款项转至资金需求者,导致P2P公司账户中将产生来自投资客户的大量沉淀资金,而公司对相关资金无任何有效监管措施,仅靠公司高管自律,资金被卷走或者挪用风险较大。

(三)金融信用体系层面

主要表现在缺乏全面有效的个人诚信信用体系。当前,围绕个人征信信息,主要为央行征信系统。就构建健全完善的个人诚信信用体系而言,还存在以下局限:一是征信信息来源有限。限于银行贷款等有限来源,P2P等非银行贷款金融信用信息并未被完全纳入央行征信体系;此外,大量能体现个人诚信度的非金融诚信信息(如水、电、煤等生活费用拖欠情况)亦未纳入其中。二是P2P公司难以有效利用征信信息。就当前而言,网贷公司、借款人而言,无法利用征信系统进行借款人信用评估,对贷款者信用考查难度大增,甚至出现一个贷款者在多个P2P平台进行贷款而其贷款信息不被其他P2P平台和银行知晓的状况,大大增加了金融信贷风险。

六、P2P网络借贷平台经济犯罪的多维防范策略

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做到异常P2P平台早发现、倒闭早预警、案件早处置。应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P2P平台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风险量化理念,围绕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征信体系建设、刑事司法介入等多角度开展相关工作。其工作原则:(1)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2)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3)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4)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一)监管机制完善方面

1.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地方性行业法律规范。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会同公安部等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依据该实施方案,要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工作原则,区别对待、分类施策,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从平台性质、业务范围、设立条件、经营许可、行业监管、合理退出等方面予以明确。从而达到以下目的:一是明确P2P网贷平台法律性质,明确其本质应是提供咨询、场所的信息中介角色,不允许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不接触客户资金。二是规范业务类型,明确其仅能提供金融借贷业务中介信息,不得通过将借款标的包装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提供借款担保等。三是建立完善的P2P平台推出机制,避免因平台倒闭破产引发重大涉稳问题。四是为事前、事中监管针对性、操作性措施出台提供法律制度支撑。

2.严格行业准入标准。P2P业务具备典型的涉网化、金融化特征,平台开展业务涉及人群众多、业务规模较大,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不仅冲击整体金融安全,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亦不容忽视。P2P平台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更多体现出金融企业特征,故在发起设立审核时,应设立更高入门门槛。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3.建立P2P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2016年8月,银监会颁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设置借款余额上限以及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对网贷行业合规发展影响重大。应借鉴美国对第三方监管的经验,规定P2P企业资金必须通过商业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由监管部门指定具备托管资质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同时,相关托管方还负责对沉淀资金进行监管,将每家网贷平台均严格区分其基本账户和中间账户:基本账户存放自有资金,其投资去向不受监控;而中间账户则专门用于存放平台沉淀资金,由托管机构对中间账户进行专门管理,通过监管资金流的来源、流转、清算等渠道,严防P2P平台将沉淀资金用于风险投资等高风险活动。同时,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4.强化防范宣传工作。可以由监管部门牵头,行业主管机关、刑事司法部门共同参与,进一步强化反P2P公司非法集资宣传。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要挑选典型P2P非法集资犯罪案例,通过新闻发布、专题报道、网络传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剖析非法集资犯罪新趋势、新手法,增强居民群众防范、识别能力,引导理性投资;进一步协调相关部门,探索通过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居委、村委等基层组织,专门设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栏,滚动宣传最新的非法集资活动表现形式、手法和风险企业,提升防范效能。

5.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同时,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的共享共用。

(二)平台自律方面

1.发挥行业协会的牵头作用。一是建立强制入会制度。应明确凡是设立P2P平台、开展相关业务的公司,除需符合相应设立条件外,明确其必须加入地方行业协会。二是推动信息公开。可以由行业协会牵头推动P2P平台的信息公开制度。具体公开内容方面,鉴于商业机密保护因素,P2P平台无需对财务报表作全面披露,但对与投资者资金安全有关的流动性相关指标以及不良贷款率等重要指标数据,应及时做出披露说明。这既对监管部门监管提供便利,也为投资者资金安全提供了参考和保障。三是健全“黑名单”制度。要围绕P2P平台、从业人员以及借款人三个方面建立黑名单制度,如平台方面,可设立被监管部门处罚、投资归还多次逾期等标准,建立“黑名单”平台予以公示;贷款人方面,可从以往不良P2P贷款记录等角度,设立黑名单条款,建立相应“黑名单”库,便于平台和出资人筛选不良借款人。四是推动投资者风险说明机制。目前很多P2P平台为宣传需要,夸大投资安全性和收益率,诱导投资者进行投资。对此,行业协会应牵头做好投资者风险说明,让投资者明确了解投资标的,能够在识别风险后作出合理判断。

2.强化借款人资质审核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借款人进行严谨的审核:一是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年龄性别、职业、职务、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和婚姻状况等;二是偿债能力,包括借款人工资、银行账单、投资支出、变现能力,以及在其他机构的借款和保证金数额等;三是信用历史,主要包括借款人拥有的存款账户数、信用卡张数及授信总额、信用贷款记录等;四是财产状况,主要考察借款人拥有的不动产,比如住宅和商铺的所有权,是否按揭等;五是贷款条件,主要看借款人的贷款条件,比如贷款用途、期限、数额、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等。基于以上信息,尝试开展量化分析借款人违约概率,从而减少“劣质”借款人进入平台。

3.探索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由于当前P2P行业良莠不齐,平台普遍缺乏主动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抵御能力,故可以参考银行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P2P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从其自营资金、借款佣金中提取,存入托管银行。这部分资金不得用于日常经营,仅作为破产清算时清偿债务之用。当发生借款人逾期未能还款的情况,借款人可以选择使用P2P平台风险准备金偿还部分贷款,继而由P2P平台取得该部分贷款的债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网贷公司规模、资质、风险控制能力能来合理确定风险准备金的比例,而不能完全照搬商业银行的标准,否则会对P2P公司的发展造成严重限制。

(三)征信体系构建方面

首先,应建立P2P行业性征信体系。要依托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地区性或跨地区的P2P行业性征信体系,建立借款人评级机制。对于在不同平台有过借款经历的借款人,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搭建借款人的评级指标体系,初期以定性分析为主,待样本数据完善后逐渐以定量分析为主。同时,要充分利用个人有效数据,充分掌握借款者风险特征,并及时共享风险数据,化解潜在逾期风险。其次,推动P2P行业性征信体系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在行业性征信系统建设完成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拓展完善征信系统库,将银行信贷、小额贷款、P2P贷款等信贷数据联通共享,拓展信息覆盖面,提升征信系统精确度和准确性。最后,在前两步的基础上,探索建设社会诚信评价体系。即在建立健全金融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将能反映个人、法人诚信的其他非金融业务历史信息纳入,尝试开展社会公民、法人的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多行业、跨部门的征信信息共享,综合评价诚信等级,实现征信系统的大信息共享,大数据研判、大平台利用。

(四)司法力量介入与刑事处罚结合方面

对于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因其涉众化的内在属性,较一般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地域更广、影响范围更大,一旦平台倒闭或负责人卷款潜逃,极易引发跨区域性不安定事件。因此,在打击查处此类非法集资案件中,除强化追赃追逃、完善维稳预案、落实维稳责任等要求外,更应突出事前发现、前端处置、主动出击、打早打小的工作要求。公安机关应建立起“专业指导、属地负责”为基本原则,“分区排查、分色预警、分类管控”为核心措施的P2P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风险处置机制。

1.分区排查。可以由属地公安机关综合运用工商数据比对、网上线索搜集、社区基础信息排摸等措施,牵头定期对实际经营地在本辖区内的P2P网络借贷公司开展基础性排查,掌握公司人员概况,形成工作信息台账,定期更新线索上报。

2.分色预警。属地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P2P企业,要逐家研判问题与隐患,评估其“黑、红、黄、蓝”风险预警等级。一是“看借款标的”,即P2P网站发布的借款项目是否存在“一标多投”、“项目拆分”、“自融自用”等弄虚作假情况;二是“看资金兑付”,即P2P网站是否有承诺本息逾期兑付或平台充值资金无法转账、提现等情况;三是“看网站运营”,即P2P企业是否出现停业倒闭、相关网站链接无法打开等现象;四是“看公司高管”,即企业实际控制人是否有前科劣迹或失联潜逃的可能;五是“看公司是否有民事诉讼”,通过与地区法院间协作,了解企业是否存在涉及资金借贷的民事诉讼。

3.分类管控。在滚动排查工作中,要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正常经营、借款项目年回报率高低、承诺本息是否按期兑付、借款款项是否进入平台下属个人账户、平台负责人是否失联或频繁出入境等重要情况变动,分类明确基础排查、立案侦查、资金查控、现场核查等不同刑事介入手段,力争对P2P非法集资案件早发现、早处置,积极争取工作主动,并加大刑事处罚的力度。

七、结束语

任何新兴业态野蛮生长的背后都会有不合理的现象存在,譬如网络直播中的色情暴力内容、网约车中的恶性安全事件,以及P2P的非法集资与卷款跑路等。如何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中获得平衡,也成为了考验政府监管者智慧的时代难题。而网贷平台监管应将投资者权益保护与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并重,同时应明确各方监管职能和法律责任,促使监管方式不断进步与完善,从而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互联网金融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防范与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1] 王莉娜,徐朱之.议P2P网络借贷平台经济犯罪特征及防范对策[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

[2] 戴新福,张瀛.浅议上海地区P2P网络借贷领域涉众型犯罪形势及防控机制构建[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

[3] 王铼,罗军.人人贷经营中易引发经济犯罪的防控研究[J].净月学刊,2014,(2).

[4] 魏李良.P2P网络信贷影响因素分析[D].内蒙古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5] 武小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市场借贷研究[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6] 任伟.P2P网络借贷风险的监管应对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Study on Defense Mechanism and Control Strategy of Financial Offense Based on P2P Lending Market

Xia Jun, Wang Chun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Shanghai 200137, China)

s: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nd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evelopment, in order to meet the investment needs of small borrowers and borrowing needs of small investors, P2P (peer-to-peer) lending market, based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ve emerged. The market seems to not only provide a more efficient and convenient channels for both lenders and borrowers, but also be an important complement to traditional lending market. Since the f rst P2P lending platform was established in2005, P2P lending market has been developing rapidly in many countries. China introduced the P2P lending market from2007. Recent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f nancial market, P2P lending market has developed and innovated very fast. However, as the development of P2P lending market in countries, the market risk from system level, platform level and the participants is appearing gradually. Apart from that, due to various reasons such as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credit system, risk of P2P lending market in China focuses more on the platform level. More and more collapsed platform, cash diff culties indicate the development of P2P lending market distortions occurred. Therefore, how to do a reasonable regulation to correct the problem of P2P lending market becomes a problem concerned by regulators, practitioners and researchers. However, for an emerging market, it is necessary to control risk, but also protect the innovation capability of P2P lending market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2P; Lending Market; Financial Offense; Defense Mechanism; Control Strategy

D631.2

A

1008-5750(2016)05-0013-(13)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6.06.002

2016-11-08 责任编辑:孙树峰

夏军(1968—),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业务二分部侦查教研室中级教官,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侦查;王春(1969—),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业务二分部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为刑事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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