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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路径下的长三角区域政府合作协议

2016-04-08王菁张鑫

西部学刊 2015年12期

王菁+张鑫

摘要: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签订各种区域政府合作协议来加强区域合作,长三角区域地方政府间旨在促进一体化进程需要的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伴随着长三角区域合作大范围、深层次开展也广泛地存在着,并被其他地区所效仿。一方面,长三角的区域政府合作协议有着自身的特点;另一方面,长三角区域政府合作协议也存在着不足之处,而最大的障碍就是法律规制的缺失。因此需要通过选择适合的法治化路径来规范我国的区域政府合作协议,从而保证区域合作的稳定与效果。

关键词:区域政府合作协议;长三角区域;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伴随着以大都市带城市群为中心的区域经济浪潮的兴起,我国从长三角、泛珠江三角、环渤海湾到东北三省、湖北省内的武汉城市圈方兴未艾,相似的经济文化背景、社会环境使这些行政区域间的联系日趋频繁和深入。而最新的三大国家战略也为区域合作提供了更大的平台和政策支持。长江三角洲是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沿区域,长江三角洲地区便利的交通、近似的文化传统和较为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为该区域内的合作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在外形成了一种同求的社会连带关系。2008年8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长江三角洲地区进行了重新定位,“区域一体化”也从一个学术上的概念成为中央确定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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