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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携带轮胎等法检商品入境实施检验监管的探讨

2016-04-08方耀郭伟杰

商场现代化 2016年3期

方耀 郭伟杰

摘 要:本文以皇岗口岸入境小车道汽车携带轮胎入境为例,对入境旅客或汽车司机携带法检商品实施监管的问题进行探讨。对入境旅客或小车司机携带法检商品实施监管不仅必要而且十分重要,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建议采取措施加强对入境旅客或汽车司机携带的法检商品实施检验监管。

关键词:入境旅客携带物;法检商品;检验监管

随着国内民众对进口商品的需求越来越大和网购、境外代购等新物流方式的流行,旅检口岸入境旅客和车辆携带法检商品入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数量远远超过了自用的范畴,其品种包括化妆品、食品等涉及中英文标签审核的产品;轮胎、小型电器设备等需要3C认证的工业品;化工产品、化工原料等国家严加监管的物品;其他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货物等等。旅客携带这些商品入境,部分是用于自己消费使用,也有些是以营利为目的,化整为零逃避检验检疫监管。对于这些入境旅客携带物,海关一般按货值大小决定是否进行征税后放行。旅检口岸的检验检疫部门目前对涉及可能引起疫情疫病传播的动植物及产品、特殊物品的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应检物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简称《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进行检验检疫和处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也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而对携带其他法检商品入境的检验监管还存在争议,某些入境法检商品存在逃避检验监管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第十七条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因此,作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法检商品,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也应列入检验监管的范畴,建议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检验监管。

一、皇岗旅检口岸小汽车携带轮胎入境的现状

据了解,旅检口岸小汽车携带轮胎入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携带一个备胎,或新或旧。这样符合自用标准,准许携带入境。二是携带多个旧轮胎作为他用或者牟利。三是车上携带多个新轮胎入境或是将新轮胎装在轮轱上,并随车携带旧轮胎。当被海关查扣时,就把旧轮胎交给海关,入境后卸下新胎,装上旧胎返回香港。后两种情况涉嫌违反《商检法》、《卫生检疫法》的相关规定,是逃避检验检疫走私轮胎的一种隐蔽方式。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海关《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废轮胎及其切块禁止进口。对这类废旧物品,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与有关部门应就地销毁或令其立即离境。

废旧轮胎属于实施卫生检疫管理对象。根据《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货主或者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下列事项:废旧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地、经途港;用途;接收单位和地址等。废旧轮胎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国境卫生检查或者卫生处理,取得卫生证书后方准入境。

轮胎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也属于《法定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根据国质检检函【2003】第832号的规定,实施法定检验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一律凭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证明文件办理报检手续。《检验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第十七条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三、违法携带轮胎违法入境的原因和危害

1.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

如允许携带备胎的数量标准及新、旧、废轮胎的界定标准不明确;扣留、销毁、退港、处罚四种处理方式分别适用何种情况;扣留或销毁的收费标准及处罚的具体措施和力度。这样导致具体执法的时候无章可循,处理措施不统一。

2.共同监管存在漏洞

国检与海关对于携带入境轮胎的监管侧重不同,没有严密的共同监管措施。海关将轮胎查扣后,一般将其扣仓一个月,仓租费用远远高于旧轮胎购买的价格,这些旧轮胎就被遗弃在海关的仓库中,海关在一定的时间后就将其统一处理掉。而检验检疫部门一般只能将废旧轮胎消毒后退港或销毁处理。另一方面,检验检疫部门与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较弱,对国内市场流通环节缺乏有效监管,使不法分子有机可趁。

3.处罚手段少,违法成本过低

目前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只能对截获的废旧轮胎进行销毁或退港处理,无法限制相关违法车辆出入境的权利。针对情节严重的违法现象,即使立案移交至监管处后,对违法司机的惩罚力度也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于是司机多次往返非法携带轮胎入境,以博取成功携带入境的机会而获取利润。

由于以上原因,小车携带轮胎入境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监管,导致这一现象越来越猖獗,造成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轮胎流入国内市场被使用后可能成为交通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未经检验检疫卫生处理的废旧轮胎可能携带土壤、繁殖材料、动植物病虫害或其他病原体入境,造成对国内农业和人体健康的威胁;另外还减少了国家的关税和检验检疫规费的收入,同时造成不正当市场竞争,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对非法携带轮胎入境监管的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场执法经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旅客或汽车司机携带轮胎等法检商品入境的监管:

1.完善相关规范,使具体执法有章可循

虽然《检验法》规定了检验检疫部门对轮胎等法检商品的监管权力,但在旅检口岸,缺乏具体的执法标准和监管措施。检验检疫部门需要根据已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操作规范:一方面,要明确旅客或司机携带轮胎等法检商品入境时哪些需要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接受检验监管;另一方面,统一各口岸执法尺度、处理程序及处罚标准,对相关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

2.加强与海关的沟通合作,堵塞各种漏洞

国检部门与海关在非法入境轮胎管理上应该联合执法。对携带超量轮胎的法检商品入境的个人或企业,海关在办理征税放行手续前需要通知其按照《检验法》的要求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监管。海关在查扣旧轮胎前应通知他们联系检验检疫部门先进行检验检疫或卫生处理。

3.加强和地方监管部门的联防联控,对流通环节进行监管

联合市场监督局等地方职能部门,加强对轮胎店、汽车修理厂等销售使用轮胎的场所中库存进口轮胎的检查,确保在市场流通中进口轮胎等法检商品经过检验检疫监管合格,确保驾乘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合格法检商品的个人和企业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