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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徒”考

2016-04-04王会斌

关键词:俸禄野人周礼

王会斌

(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周礼》“徒”考

王会斌

(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通过分析《周礼》整体的官制建立,“徒”在《周礼》中的排位、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材料,可以发现郑玄认为《周礼》中“徒”是“此民给徭役者,若今之卫士矣”的看法,并不准确。因为“徒”在《周礼》官职设置中其来源身份不是泛泛而谈的“民”或“庶人”,而是野人中的庶人;其并非“卫士”,只是一般的杂役人员。

周礼;周官;徒;身份

《周礼》成书何时,著者何人,学界尚无定论,但其中有不少反映西周、春秋时期制度的内容,当属无疑。该书对国野之别的叙述也是极为清晰的,如《周礼》乡大夫“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者,野自六尺以及六十五,皆征之”,[1](P716)即交待国野之民在服役年龄上的差别。但郑玄注《周礼》冢宰“徒百有二十人”[1](P640)中的“徒”时,对此却并未加区分,仅云“此民给徭役者,若今之卫士矣”。[1](P640)由孙诒让案《周礼》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1](P640)云“此贾亦庶人在官者”,[2](P26)可知郑玄所谓“民”就是指“庶人”。这就模糊了“徒”的身份来源。因为在春秋及以前“庶人”概念中既有国人也有野人,如《孟子》万章曰:“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谓庶人。”[3](P2745)而《周礼》中“徒”只可能来源于野人中庶人,所以郑玄此说不够严谨。

另外,其说徒“若今之卫士”也当有误。“徒”在先秦时期确实既可以指代军士,如《禹鼎》“肄武公迺遣禹□公戎车百乘,斯□二百,徒千”;[4](P455)《尚书》武成“罔有敌于我师,前徒倒戈,攻于后以北,血流漂杵”;[5](P185)也可指代在官府中服役的人,如《墨子》七患“苦其役徒,以治公室观乐,死又厚为棺椁,多为衣裘”;[6](P29)《吕氏春秋》不苟论“若赏唐国之劳徒,则陶狐得为首矣”,[7](P312)等等。但士兵之徒与力役之徒并不完全等同。郑玄将《周礼》之“徒”误为卫士,则是将力役之徒与士兵之徒作等量观。因为实际上两者在身份、职能及待遇等方面有根本差别。

下面即从三方面对郑注所存问题进行考述。

一、从《周礼》整体的官制建立来看

《周礼》作为官制设置的模式样板,所设官员之间必然有着严格的上下等级次序。其在行文上也必然会遵循等级制这一定律,不会任意颠倒。

在《周礼》一般的官职设置中,“徒”处于最低等级,未见其下有其它人员设置,如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1](P641)笙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六十人”;[1](P754)小子“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1](P830)等等;但其并非《周礼》中地位最低的人员,其中地位最低的当属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中的“奚”,和“罪隶”、[1](P868)“蛮隶”、[1](P868)“闽隶”、[1](P868)“夷隶”、[1](P868)“貉隶”[1](P868)中的“隶”,分别是指女奴和男奴。

如果按照郑注解释,徒为“此民给徭役者”,因为其在官府中服役,所以其地位必然要高于普通庶人,如果其为国中庶人,那么其必然又要高于普通国人,那么《周礼》中则会出现末端人员等级差距跳跃现象,即“徒”与“奚”、“隶”之间至少有两个级差。这不符合一般官府人员设置的常理。

而且就西周而言,其虽然为男权社会,但同等条件下,男子地位不会高出女子地位一个等级。以缝人与履人为例,缝人“奄二人,女御二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1](P643)履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1](P643)按一般理解,女工低于男工,徒低于男工,那么女工和徒的地位应相差不大。但按郑注所说,女工为“女奴晓裁缝者”。[1](P643)那么按照如此逻辑,世妇“每宫卿二人,下大夫四人,中士八人,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有六人”[1](P753)中的女府和女史是否也该是女奴呢?

所以“徒”的地位绝不比一般女奴高出太多,更不可能是郑注所说的“此民给徭役者,若今之卫士矣”,他们只是一般的勤杂人员。旅贲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史二人,徒八人”,[1](P831)其职能为“执掌戈盾。夹王车而趋,左八人,右八人”,[1](P850)其中“左八人,右八人”显然是针对“下士十六人”而言,“徒”绝不是护卫君王的士兵。又郑玄对“虎士”条注解时言“不言徒,曰虎士,则虎士,徒之选有勇力者”,[1](P831)则更是拘于自言而已。《周礼》之所以不称“徒”,是因为其书中所谓“徒”本就非士,更非士兵,而只是从事部门具体工作的人员。李学勤先生曾言虎贲氏是除“六师”之外的周王的近卫礼仪军,属于军事设置,[8]所以其中的军士怎么能与一般的勤杂人员混为一谈。

而且,如果“徒”为士兵,那么整本《周礼》中的多数官职将缺少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如染人掌染丝帛,其人员设置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1](P643)其中下士为长官,府管出纳,史管记录,能够进行具体染丝帛工作的必然只有“徒”,如果其为士兵,谁来从事具体工作?再者如果“徒”为士兵,那么就会出现相同等级官员配备人员不同的情况,如“追师”掌管制作王后之冠戴,其地位并不低于染人,“染人”有“徒二十人”,但“追师”所配仅“徒四人”;再如掌管葛草和麻类的官员“掌葛”,其地位并不比掌管征收染草的“掌染草”高,但却有徒“二十人”,而“掌染草”仅有“徒八人”;再如掌管为王扫除洗刷等任务的“隶仆”与为王掌管弁冕等首服的“弁师”其掌管均为“下士二人”,但一个有“徒四十人”,而另一个只有“徒四人”。这种例子在《周礼》职官设置中俯拾皆是,此处不再赘举。由此可知,徒不可能是士兵或卫士,而只能是野人中庶人充当的一般杂事人员。

二、从“徒”在《周礼》中的排位上看

在《周礼》一书中,只要某个职官中有“徒”的出现,他便是官职中最低等的服役人员,而且只要工、贾、徒三者同时出现,工必高于贾,贾必高于徒,如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1](P642)马质“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八人”,[1](P830)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有六人”[1](P868)等等。

如果将“徒”当作国人中的“庶人”,那么《周礼》的叙述方式将是很奇怪的。因为《周礼》中工高于商,商高于“庶人”的排列方式,在其它先秦文献中很少见。先秦时期,庶人由于主要从事农业,所以庶人有时可以代指从事农业的人员,因此时人往往将农人与庶人划等号,或多有混用。由于先秦之时官府多重农,故从政治地位上讲,农人要高于从事工、商业的人,在文辞叙述上自然也多先于后两者,如《左传》桓公二年中“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9](P1744)襄公九年“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5](P1942)襄公十四年“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暱,以相辅佐也”;[5](P1958)哀公二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5](P2156)《管子》乘马中一篇名即为“士农工商”;[10](P56)《商君书》弱民“农商官,国之长食官”[11](P24)等等,不再枚举。

所以如果“徒”真的是由没有国野之分的“庶人”或“农人”来担任,自然应排在工、商之前,这与郑玄所说的“徒”为庶人在官者其地位高于庶人的说法,更加矛盾。贾公彦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试图弥合郑说,其言“郑以胥徒卑于府史,非官长所辟除,乃平民来应征调,供公家徭役者”。[2](P22)贾说以是否为“官长所辟除”来解释徒排位后于工、贾,以“供公家徭役”来弥合郑说“若今之卫士”,似乎有所进步,实则仍十分粗略。他没有解释清楚徒的来源,而且由于徭役本身即包含兵役,所以其未对郑玄认为徒为“若今之卫士”观点的批驳也并不充分。工、贾排位于徒之前,实则与“官府辟除”关系不大。这种排位的出现是因为“徒”并非士兵,而是一般杂役;且由于其来源于野人中庶人,本身地位就较低于来源国人中庶人的工、贾。郑、贾二人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是因为他们完全忽视了西周、春秋时期,国野庶人在政治权力方面上的根本不同:国人有当兵之权,野人则无。吕思勉先生说,“古代兵制,当以春秋战国之间为一大变。春秋之前,为兵者皆国都附近之人,战国时乃扩及全国。”[12](P413)在当时军役不仅仅是义务,也是权力和身份的象征。因此即使野人可以从军也只是《管子》乘马“一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奉车辆,器制也”[10](P47)中充任力役的“白徒”而已,并非作战之士兵或卫士。

这种国野庶人权力的不同,是由其最初截然对立的关系决定的。国人中的庶人大都与贵族有一定的血亲关系,只因“凡是有君位和爵位的,必须由嫡长子继承,百世不迁”,[13](P435)而到了士一级,除了嫡长子,其他庶子必然没有爵位可继承,成为庶人,但都属于征服者的一部分。而野人中庶人则显然是被征服族,他们是略低于国人中庶人的一部分平民,“是介乎平民和奴隶之间的农奴或其他依附农民”,[14]杨宽先生即说“‘国人’具有国家公民的性质,属于当时统治阶级,依旧沿用血统关系作为团结的手段。而六遂居民是‘甿’或‘野人’是劳动者,被统治者。”[15](P157-158)因此野人中庶人的政治地位并不比农奴高出太多,其地位低于由国人中庶人所任职的工、贾,是完全可以合理的。

三、从“徒”的经济权益上看

如按照郑玄所说“徒”是“庶人在官者”,那么其是有俸禄的。《孟子》万章载“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代耕也……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差”,[3](P2741)也就是说,位阶比较高的庶人在官者会与下士的俸禄相同,获得相当于上农夫生产能力所获粮食,其俸禄当足以养活九个人;最低也会获得相当于下农夫养活五个人生产量的粮食。果真如此,那么庶人在官者的数量断不可能太多,而且应当以“国人”中的庶人为主。因为相较于耕种土地之收获有丰歉之分,俸禄收获则更加稳定。在国野分别巨大的西周及春秋时期,国人相较于野人的政治和血缘地位应该更容易获得如此的待遇。

真是如此的话,周王室将会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以甸师为例,其所负责耕种的籍田为一千亩,相当于庶人中一个“正夫”所获田的十倍,以孟子的算法,按上农夫耕作能力来算,这一千亩田大概可以养90人。但负责耕种王田的甸师,仅其“徒”就有300人,如果均按上农夫生产量的俸禄算,要消耗相当于2700人口粮的俸禄;即是都按下农夫生产量的俸禄算,也要消耗相当于1500人口粮的俸禄。这种巨大的产出与消耗差距,断不是方苞《周官析疑卷》给出的“王藉千亩以上农夫为帅图三十人足以,敬其事而亲易焉倍之可矣”[16](P41)的理由,可以解释的。

杜佑《通典》职官曾对周代职官数量进行过说明,其文云“(周时)内外官六万三千六百七十五人。内二千六百四十三人,外诸侯国六万一千三十二人。内执掌府、史、胥、徒、贾人、工人……都计内外官七万九千六百二十五人”。[17](P980-981)这一数字当然不可能是当时周官的真实数量,但距《周礼》所描绘之官员设置制度应不会相差太远。据沈长云先生推测,当时“全国”人口只有七百万人左右;[18]而童书业先生研究西周时期“全国”人口,[19](P277)则只不过一二百万,至春秋时人口虽然有所增加,但一些较大国家如卫国,其人口也不超过五万人。[19](P307)这种数字差距是两者统计方法造成的,沈长云先生是将殷人势力集团和周人势力集团的人口全部囊括在内,而童书业先生统计时则可能只包括西周天子管辖的直属地区人口。《周礼》中的官制是以周天子统治区域为样板的,所以其人口基础当以童书业先生所统计更为接近。而其中承担《周礼》中官员俸禄的人口实际应该更少,因为《周礼》应只适用于王畿及周边等由周天子直接统辖的地区,而不包括其所分封之诸侯统治区域。虽然诸侯有向周天子纳贡赋的义务,有所谓“九贡”,但不过是一些祭祀用物或土特产等物品,对周天子财政收入影响其实甚小。周天子真正的财政收入来源,仍是以其所辖地区人口为依托的“九赋”。如照此推测,即使抛开孙诒让的“泛庶人在官者论”,仅把《周礼》中大量官员设置的末端“徒”当作庶人在官者来看待,也很难想象在当时落后的社会生产力条件下,周天子统辖下的如此稀少的人口,能够承受如此巨大的财政消耗。

再者,西周、春秋的代表性制度就是其森严的等级制,将《周礼》中如此大规模的“徒”与下士的俸禄相等,也不太符合常理。所以,“徒”为野人中的“庶人”在官府中服役,没有如此高的俸禄,则更加合理,而且更加符合历史事实。周人采用“彻”法,《孟子》滕文公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实皆什一也”,[3](P2702)金景芳先生认为“彻”同“辙”,“周人于国中用贡,于野而助,与车有两轮,辙有双规相似,故取以为名”。[20](P49)在当时野人中庶人承担之税赋要重于国人中庶人,即《孟子》滕文公又言“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3](P2702)基于这种不平等的税赋制度,野人所承担之力役自然也要重于国人。所以“徒”只能由野人中庶人充任,由于国野庶人不对等的经济权利,其所造成的俸禄消耗必然要小于国人中庶人,甚至可能是完全义务性的力役,才能使《周礼》的官员建制与当时相对较少的人口及落后的社会生产能力相符合。

通过对《周礼》官员设置、排位、经济权益等方面的分析,基本可以断定郑玄等人将“徒”作为“卫士”来看待及笼统地将其认定为民或庶人在官者是不够准确的。在该书的结构中,“徒”应该仅是由野人中的庶人所充任的、从事具体事务工作的力役,对其所享受之政治、经济权益不应估计过高。

[1]阮元校刻.周礼[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孙诒让.周礼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7.

[3]阮元校刻.孟子[M].北京:中华书局,1980.

[4]侯志义.西周金文选编[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0.

[5]阮元校刻.尚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0.

[6]孙诒让.墨子闲诂[M].北京:中华书局,2001.

[7]高 诱.吕氏春秋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2.

[8]李学勤.论西周金文的六师、八师[J].华夏考古,1987(02):207-210.

[9]阮元校刻.左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0.

[10]颜昌峣.管子校释[M].长沙:岳麓书社,1996.

[11]蒋礼鸿.商君书指锥[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2]吕思勉.先秦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13]钱 玄.三礼通论[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14]张正明.春秋楚国庶人浅析[J].江汉论坛,2006(08):68-71.

[15]杨 宽.先秦史十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16]方 苞.周官析疑[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17]杜 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

[18]沈长云.西周人口蠡测[J].中国社会科学,1987(01):100.

[19]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0]金景芳.论井田制度[M].济南:齐鲁书社,1982.

The Identity Authentication of“Tu”inRites of Zhou

WANG Hui-bin
(Department of Chinese History,College of the Humanities,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Jilin,130012)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official system set up in Rites of Zhou,and materials about the ranking,economic rights and interests of“Tu”inRites of Zhou,we can find the statement,Zhengxuan thinks that“Tu”inRites of Zhouis these people who served in local authorities,whose work is similar to the guard for today,is not too accurate.Because the source identity of“Tu”set up inRites of Zhouis not the civilian or the common people in general terms,but the people living in the suburbs.And it is not a“guardian”,just general factotum.

Rites of Zhou;officers of Zhou;“Tu”;identity

K224.06

A

1674-0882(2016)01-0019-04

2015-10-30

王会斌(1987-),男,河北邯郸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先秦史。

〔责任编辑 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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