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新论: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
2016-04-04张学博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张学博
(中共中央党校 政法部,北京 100091)
税收法定原则新论: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
张学博
(中共中央党校 政法部,北京 100091)
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人身权的保护,而税收法定原则是对财产权的保护。学术界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研究偏重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而忽视其保障国家财政权力的一面。现代财产法的发展已经认识到财产权并非一个单纯的私法概念,而是公民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的辩证统一。在这个意义上,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国家和文明的基石,是保证国家公共财产权和公民财产权辩证统一的重要原则。除此之外,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个立法问题,还是一个实践问题,必须分析税收实践中的税收指标等实践问题,才不至于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才可能真正实现对国家公共财产权和公民财产权利的双重保护。正因为如此,传统的绝对税收法定原则并不能完全地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需要,而应以相对税收法定原则取而代之。
税收法定原则; 财产权; 公共财产权; 绝对税收法定; 相对税收法定
一、 问题的提出
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已初露税收法定主义的萌芽;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曾规定,非经国会同意,不宜强迫任何人征收或缴付任何租税或类此负担,从而正式在早期的不成文宪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①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张守文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课征三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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