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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英国1913年《智力缺陷法》*

2016-04-04

关键词:弱智法案智力

张 鹏

(南京大学 历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试析英国1913年《智力缺陷法》*

张鹏

(南京大学 历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摘要:1913年《智力缺陷法》是英国历史上首部专门针对智力缺陷者的法案。通过立法,英国政府以隔离措施结束了对智力缺陷者的混乱管理状态。法案的出台是英国社会对待智力缺陷者由博爱与人道主义原则转变为冷酷与无情态度的结果,但自由派议员的猛烈抨击却彰显出自由与民主在近代英国社会深厚的根基。法案不仅禁锢了智力缺陷者的人身自由,而且给他们造成“污名化”的影响,同时间接推动了社区护理模式的运用,进而对完善英国精神卫生政策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英国;智力缺陷者;1913年《智力缺陷法》

智力缺陷(mental deficiency)又称智力障碍(mental retardation)*19世纪以前,英国社会对智力缺陷者的称呼大多为“idiot”,包括低等级白痴(idiot)和高等级痴愚(imbecile)两种。“mental defective”一词自19世纪后半叶由美国传入英国后,开始被用以指代智力缺陷者。至1913年法案通过,“mental defective”取代“idiot”成为各种智力缺陷者的统称。1959年新的《精神卫生法》出台后,“mental deficiency”被“mental subnormality”和“severe subnormality”取代,但这两种法定术语并不常用,英国人更倾向于使用“mental handicap”,即表示智商(IQ)值低于70的智能损伤。“idiot”和“imbecile”现已很少被使用,可分别对应重度和轻度的“mentally handicapped”。北美地区则常使用“mental retardation”(精神发育迟滞)指称智力缺陷。参见Mary P. Lindsey, Dictionary of Mental Handicap, London: Taylor & Francis e-Library, 2002, pp.167-209.,一般指因大脑受到器质性损害或脑发育不完全而造成的认识活动与心理活动持续性障碍,由此造成智力缺陷者思维能力低,自制能力弱,交往能力差,使其成为社会上的特殊弱势群体。如何保障智力缺陷者的合法权益是考验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一道难题。在英国历史上, 第一部专门针对智力缺陷者的法案是1913年议会制定的《智力缺陷法》(MentalDeficiencyAct)。它不仅是英国精神卫生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部法案,还被哈维·G.西蒙斯(Harvey G. Simmons)视为“西方第一部同类型的全面综合性立法”[1]387。然而,这部法案体现的并非是政府的关爱与社会的包容,相反,由于它将智力缺陷者视为社会累赘,规定对其采取永久性隔离措施而饱受诟病。国外学界目前对1913年法案已经有了初步研究。*国外学界关于英国1913年《智力缺陷法》的研究成果主要有:David Wright and Anne Digby, From Idiocy to Mental Deficienc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2; Mathew Thomson, The Problem of Mental Deficiency: Eugenics, Democracy, and Social Policy in Britain, c.1870-1959,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8; Kathleen Jones, Mental Health and Social Policy, 1845-1959,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Ltd, 1960.国内学界近年来虽然也关注到英国精神卫生立法史,但多集中于20世纪之前的精神病人立法*相关研究可参照赵秀荣:《17—19世纪英国关于疯人院立法的探究》,《世界历史》2013年第5期,第74-82页;戴庆康:《英国精神卫生法修订评介》,《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3期,第179-182页。,对智力缺陷者的立法研究不够深入。基于此,笔者将探讨英国1913年《智力缺陷法》通过的背景、过程、执行效果与影响,以深化学界对20世纪上半叶英国精神卫生立法及相关问题的认识。

尽管英国法律早在13世纪就已经对“智力缺陷者”(idiots)和“疯人”(lunatics)做出明确区分,而且伯利恒的圣玛丽修道院已于1330年成为第一所收容疯人的精神病院,但对智力缺陷者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照护基本处于分散和杂乱状态,并未出现专门性的管理机构。他们要么被不加区别地与疯人一起关在疯人院,要么在济贫法框架下由济贫院收留,有些患病程度并非很严重的可能会被留在家庭或社区照看,还有部分如果未被裁定为女巫则会被当成囚犯投进监狱。

考虑到智力缺陷者与疯人和穷人在本质上并非同一类型,同时,高等级的智力缺陷者在一定程度上可接受再教育或技能训练,因而从19世纪中期开始,英国慈善机构本着博爱主义原则对智力缺陷者进行专门收治。第一家专门收治智力缺陷者的志愿收容院出现于1847年,后经不断改建扩大,成为著名的厄尔斯伍德收容院(Earlswood Asylum)。虽然随后也陆续出现几所类似的志愿收容院,但因具体收容者名单由慈善机构捐赠者选择,同时收容数量也视慈善机构的经济实力而定[2]33-34,因而收容的病人数量并不多。至1881年,英国公共机构中收容的智力缺陷者数量共计29 452人,其中只有 3%的患者被志愿收容院收治,其余患者依旧到处分散在济贫院、疯人院和监狱等地。[3]45因此可以说,直到19世纪后半叶,英国社会对于智力缺陷者的管理是放任无序的,而这种混乱局面的存在导致不久后社会上要求政府积极干预的呼吁日益强烈。

1870年《教育法》(EducationAct)的颁布引发英国社会对智力缺陷者的极大关注。该法案规定建立全国性的初等教育体系,使得大量下层劳动人民子女得以进入学校学习。但其中许多贫民儿童在表现出因智力原因学习困难时,其行为特征却不符合传统意义上人们对智力缺陷者的认识。*19世纪英国人对智力缺陷者的大致定义是:从出生时就已经是傻瓜(fool)或疯子(madman);根本就没有神志清醒的时候;无法数到20;不知道一周有几天或他的父母是谁。参见Edgar Miller, “Idiocy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History of Psychiatry,1996, Vol.7, No.27, p.362.慈善组织协会(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于1875年对该现象进行的调查报告证实,学校中的确存在智商低于正常人、但高于“白痴”(idiots)和“痴愚”(imbeciles)的“弱智”(feeble-minded)儿童,并且认为,如果政府建立特殊机构对弱智儿童进行基本训练,他们以后完全可在社会上自我立足。[1]388协会的建议得到社会的积极响应。1892年,第一所特殊学校在莱斯特郡建立。随后,伦敦、诺丁汉、伯明翰、布拉德福德、布莱顿以及布里斯托尔等地相继建立特殊学校。至1897年,已有1 300名弱智儿童在31所特殊学校接受教育。[4]1899年,议会通过《(缺陷儿童)初等教育法》(ElementaryEducation(DefectiveChildren)Act),赋予教育机构为学龄弱智儿童建立特殊学校或班级的权力,并将离校年龄上限放宽至16周岁,以对其多加训练。

然而,1899年教育法案的实施并未取得显著效果。一方面,离校后的弱智者大多未能在社会上谋求到一份安身立命的工作,而是再度沦为社会负担。另一方面,女性弱智者因缺乏管理,离校后容易遭受性侵犯。为解决离校后的弱智者生活问题,有些地区开始为他们提供“善后服务”。在伯明翰,首位女议员艾伦·平森特(Ellen Pinsent)为离校后的弱智者提供后续照顾,包括帮助他们找工作、定期探望他们、对他们日常生活进行跟踪记录等。在伦敦,慈善组织协会等志愿组织开始提供避难所以保护弱智女性。[5]16

与此同时,对弱智儿童提供特殊学校进行训练能否在事实上改变其个人未来命运引发广泛的社会争议。曼彻斯特市教育委员会委员玛丽·邓迪(Mary Dendy)认为,弱智是由遗传决定的,它不仅是一种社会问题,还是 “能够带来所有其他邪恶的邪恶”[6]169,是一切社会问题的渊薮,因而主张对其进行永久性隔离。1902年,邓迪在柴郡建立与外部世界隔离的永久性收容机构,内部实行男女分开居住模式,建立包括学校、洗衣房、工作坊和农田等在内的各种设施。用邓迪的话说,这完全就是一个“独立自给”的“小王国”。[7]

邓迪等人的隔离主张得到时下流行的优生学理论支持。高尔顿于1883年提出的优生学理论认为“人类的自然才能是通过遗传衍生而来”[8],遗传比环境因素更能决定人的智力水平。联系到智力缺陷者的实际状况,许多人对该理论深信不疑。一方面,它可以解释19世纪后期英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以及法律惩罚对某些惯犯收效甚微的原因。同时它还使英国人意识到,既然智力缺陷可以遗传,而这一群体的生育率又呈蓬勃发展态势,如果不及时采取遏制手段,英国将很快被“社会更无能群体填满”,使国家面临“种族自杀”的困境。[9]英国政府认为,智力缺陷是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而当前处理这一问题的机制又显得尤为落后,因而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5]23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自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期,英国社会对待智力缺陷者的态度与方式前后存在两种转变、三个阶段。从40年代志愿收容院的建立到90年代特殊学校的出现,再到20世纪初隔离机构的兴起,前两个阶段都是本着博爱主义原则对智力缺陷者进行教育或训练,第三个阶段则转变为视智力缺陷为民族退化的“元凶”,进而主张对其进行永久性隔离。这种转变已经不仅仅是个人态度的转变,它更能代表整个社会风气的转变。正如大卫·赖特(David Wright)所说:“靠文明的人道主义能解决大多数社会问题的乐观信念已经让位于黑暗的遗传论信仰,无辜的白痴儿童已经被具有社会危险的弱智者所取代。”[2]193随后,政府开始全面干预智力缺陷问题。

1904年,在管理机制滞后以及社会风气转变的压力下,英国议会成立专门委员会,以调查对智力缺陷者的管理现状,并为进一步立法提出建议。随后,委员会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济贫院、学校及监狱等地进行实地调查,最终于1908年发布调查报告。

专门委员会调查报告的核心观点是遗传导致智力缺陷,智力缺陷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前管理机制落后,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减少其数量。报告指出,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智力缺陷者数量达149 628人,占总人口比例为0.46%。其中44.45%的患者,即66 509名智力缺陷者在当前情况下急需照护。[10]6由于缺乏对智力缺陷者的训练和控制,因而他们“任意的和不负责任的生活产生犯罪与痛苦,对其自身与其他人造成巨大的伤害与不幸,给社会和个人家庭带来持续的支出浪费”[10]3。因此,报告主张 “国家有权在适当的情况与限制下隔离和扣留智力缺陷者”[10]8。

报告出台后,社会上要求落实报告内容的呼声随之高涨。优生学教育协会(Eugenics Education Society,以下简称协会)与关爱弱智者全国联合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fter-Care of the Feeble-Minded)是最为活跃的两个组织。他们不仅派出代表与内政大臣和首相会谈,要求政府以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建议为原则尽早立法,而且还联合成立联盟,以对政府施加更大压力。时值英国大选,联盟向每一位议会候选人询问是否支持对智力缺陷者实行隔离和禁止生育的措施。[11]98此外,联盟还于1912年向下议院两度提交议案,引起议会激烈讨论。同时,地方机构要求制定法律以控制智力缺陷者的压力也日益增大。到1912年底,内政部共收到超过800份来自各个地方机构的请愿书。[12]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无法再继续沉默下去,只得于1912年5月向议会提交法案。

尽管要求立法的舆论铺天盖地,但法案被提交到下议院后还是引起激烈争论。支持者指出,遗传导致智力缺陷以及弱智者的高生育率对国家的繁荣与活力而言是致命伤害。隔离给他们提供的是舒适的环境而非监狱的高墙铁窗,这不仅使他们自身免于伤害,而且是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合理措施。[13]以乔赛亚·韦奇伍德(Josiah Wedgwood)为首的自由派议员则攻击法案的独裁性与专制性。他们反对有关遗传导致智力缺陷的说法,认为通过科学猜想制定法案并将权力置于专家之手是对民主制度的一种威胁。“法案背后的精神并非慈善精神,也不是什么人类博爱精神,而是可怕的优生学教育协会开始将工人阶级当做牛来饲养的精神。”[14]他们强烈谴责政府侵犯人身自由的做法,认为这会引起曾经“热烈欢呼密尔《论自由》的人们对个人主义含义的怀疑”[5]46。 然而,韦奇伍德的支持者寥寥。最终,法案于1913年顺利通过。

1913年《智力缺陷法》基本采用了1908年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建议。法案的主要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智力缺陷者进行分类和定义。法案将智力缺陷者分为四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白痴”、“痴愚”、“弱智”和“道德痴愚者”(moral imbeciles)*根据法案定义,“道德痴愚者”主要指“从很早就表现出永久性的智力缺陷,以及强烈的恶毒或犯罪倾向,而惩罚对他们很少或根本起不到阻止作用”。可见,这一术语主要是针对监狱中的惯犯而言,实际上扩大了智力缺陷者的定义范围。,规定无论是出生或后天形成的智力缺陷都在法案适用范围之内。第二部分是对智力缺陷者隔离政策适用标准的解释。法案列举了三种适用标准,规定凡是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标准的智力缺陷者,都必须被关押在专门机构中或置于法定监护之下。第三部分则是对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为确保政策的执行,法案授权郡议会和市镇议会可在本辖区确认智力缺陷者,并提供合适的机构隔离智力缺陷者。在中央设立管理委员会(Board of Control),负责监督地方当局对法案的执行情况和定期对专门机构或智力缺陷者进行检查与探望。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根据法案规定,委员会由不超过15名委员组成,其中4名法律界委员,4名医学界委员;疯人委员会(Lunacy Commission)的一切权力都将被转移至管理委员会。19世纪英国政府对疯人院的管理主要由身兼法律、医学和管理等多种职能于一身的疯人委员会实施。但实际上,它更多地是强调法律职能而忽视医学和管理职能。脱胎于疯人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律职能的重要性,其重心更多地向医学与管理职能倾斜。在这种情况下,智力缺陷者的确认程序将更加严格,管理方式也更加规范。马修·汤姆森(Mathew Thomson)认为,1913年《智力缺陷法》之所以重要,不单单因为它建立了一种关爱智力缺陷者的新制度,而且因为它创建了一个新的政府部门——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占据了一个中间位置,一头连接政府,一头连接公民社会”[5]77-78。因此,就管理委员会而言,它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架起了一座可信任的桥梁,使得20世纪英国精神卫生服务朝着更标准化方向发展。

1913年《智力缺陷法》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确认与隔离智力缺陷者的标准,标志着长期以来智力缺陷者管理混乱局面的终结。该法案的通过是19世纪中期以来英国人在长期实践过程中摸索出来的对智力缺陷者管理措施的总结。由于受优生学理论伪科学成分影响,法案又体现出英国社会对智力缺陷者冷酷无情的一面。但在法案的出台过程中,以韦奇伍德为首的自由派议员则高举自由与民主大旗,强烈反对议案。虽然法案的通过被优生学者视为“优生运动的一个胜利”[11]99,然而在接下来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法案并未能取得理想效果。相反,正是这些困难促使英国政府改变思维,积极推动新的管理模式运用,从而完善精神卫生政策。

1913年《智力缺陷法》颁布后,新法案规定下的各项机构迅速建立,各种执行标准被及时运用。然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对智力缺陷者的确认与隔离工作并非如法案设想的一帆风顺。尤其是在对智力缺陷者等级进行界定以及地方政府提供隔离机构等方面,法案的缺陷与不足立刻突显。

虽然法案对四种等级的智力缺陷类型做了详细说明,但实际操作过程却显得非常困难。由于缺乏具体数据指标作对比分析,因而各等级之间的分界线显得很模糊。有的地方机构抱怨说:“在白痴和痴愚、痴愚和弱智、高等级弱智和迟钝的、发育迟缓的或低能的之间缺乏严格的或快速的区分。要区分道德痴愚和不道德、低等级智商罪犯也是很困难的。”[15]

此外,在辖区内确认智力缺陷者意味着地方政府有义务提供隔离机构和雇用大量管理人员,最终导致赋税加重,引起纳税人不满,因而地方政府对兴建机构不甚热心。[3]76法案颁布后的第一年仅有6 612名智力缺陷者被隔离在专门机构中,而其中大部分只是简单地从济贫院和疯人院中转移过去。[1]400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国家重心转移至与战争相关事务,智力缺陷者的确认与隔离工作被进一步搁置。因此,从短期来看,法案并没有收到预期执行效果;但从长远来看,1913年《智力缺陷法》对智力缺陷者本身以及英国精神卫生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法案将智力缺陷者与外部世界永久性隔离,禁锢了他们的人身自由,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正常发展。20世纪之前,英国社会对智力缺陷者的收容一般都有限期。比如,志愿收容院是5年至7年不等,特殊学校的离校年龄是16周岁等。在这种情况下,智力缺陷者既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教育或训练,又可以在达到期限后重回社会生活。但1913年法案通过后,智力缺陷者完全失去这种权利。他们必须在机构中工作,必须接受监督和控制,必须遵循严格的纪律与训练,必须与家人分离,以致与异性交流也被禁止。虽然隔离机构标榜“人道”与“有效”,但这种形式的隔离与济贫院和疯人院一样是以牺牲智力缺陷者的自由为代价。这种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与20世纪上半叶愈发自由与民主的英国社会背道而驰。韦奇伍德将被隔离的智力缺陷者比作英国历史上被监禁的反种痘者与反活体解剖者,认为将国家利益置于个人自由之上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趋势。[5]47而且,仅靠隔离手段而非积极推动智力缺陷者融入社会只会加深他们病情,不利于他们正常健康发展。

其次,法案给智力缺陷者造成“污名化”影响。美国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认为,存在一种与种族、民族和宗教相关的集团意识强的污名,一旦某些人拥有着这些污名,他们就仿佛被贴上某种特征的标签,会被其他人厌恶和歧视,并减少与其接触。同时,“这种污名可以通过血统传播,让全体家族成员都感染上”。但污名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用来解释他低人一等和他所代表的危险。它有时将基于其他差异的敌意合理化了,比如讲基于社会阶级差异的敌意合理化了”[16]。安妮·迪格比(Anne Digby)指出:“到19世纪中后期,早期改革家们的乐观主义精神已经被悲观主义精神所取代,弱智收容者被视为天生就有问题。”[6]5显然,19世纪盛行的“智力缺陷者可教育”论被推翻后,1913年法案对智力缺陷者的认知基础——“遗传决定论”让智力缺陷者背上“遗传”的污名,极大地加深人们对智力缺陷者的歧视与排斥。它不仅使人们疏远智力缺陷者,而且使人们深信智力缺陷问题只有通过禁止生育才能完全消除,从而引起人们对其不公正与惩罚性的对待。英国社会在30年代兴起的针对智力缺陷者的“自愿绝育”运动即是“污名化”影响最明显体现之一。优生学者要求对智力缺陷者实行绝育手术,防止其遗传智力缺陷。虽然这场运动并没有获得成功,但其却明显暴露出法案在社会上对智力缺陷者造成的负面刻板印象,实际上加剧了社会隔离的恶循环。

不可否认的是,法案还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即促使新的精神卫生治理模式——社区护理(community care)得到广泛应用。随着新确认的智力缺陷者人数不断增多,地方政府却未能及时兴建足够的隔离机构,因此隔离机构数量缺口越来越大。管理委员会于1927年宣称,隔离机构中的智力缺陷者数量本应该为总人口数的1‰,实际情况却是33个地区仅达到0.5‰~1‰的水平, 44个地区甚至低于0.25‰的水平。[17]这表明,大量被确认的患者无法被隔离在少量的机构中。同时,受30年代经济危机的影响,兴建隔离机构成为地方财政一项沉重负担。管理委员会认为:“隔离机构并非护理或控制智力缺陷者的唯一选择,同时又是昂贵的、不切实际的以及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多余的。”[18]

考虑到智力缺陷者的社会危险系数比精神病人小,管理委员会转而支持开放式的社区护理模式,即让智力缺陷者摆脱隔离机构束缚,重返社会,由社会工作者、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在父母和家人的参与下对智力缺陷者共同管理。这种模式在1930年颁布的《精神治疗法》(MentalTreatmentAct)中得到确认,由此开创患者自愿住院制度和社区精神病学、社区精神卫生。[19]随后,社区护理模式得到大力推广。至1939年,各种社区护理形式下的智力缺陷者数目达73 500人,几乎是隔离机构中智力缺陷者数量的两倍。[5]154社区护理模式的广泛运用,表明英国社会再次以包容和关怀的心态接纳智力缺陷者,这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正常发展。因此,1913年《智力缺陷法》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英国精神卫生政策的完善。

结语

综上所述,1913年《智力缺陷法》的出台是英国社会对待智力缺陷者认识转变的结果,即由19世纪中期的“智力缺陷者可教育”认识转变为20世纪初期的“遗传决定论”认识。这种转变反映出英国社会对待智力缺陷者由原先的博爱与人道主义原则转变为冷酷与无情的态度。作为精神障碍患者与社会弱势群体,智力缺陷者在无法独自正常生活时,更需要的是社会包容与关怀,而非排斥与歧视。英国议会通过的1913年《智力缺陷法》漠视智力缺陷者的合法权益,无视其正常的社会需求,试图通过隔离措施一劳永逸地解决智力缺陷问题,其目的非但未能实现,反而对智力缺陷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相关精神卫生政策的制定需要以促进患者的社会融入,而非以将其与社会公众隔离起来为目的。[20]社会应当以更大的包容心态促进他们正常发展,使他们能够生活自理,独立参与社会,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这既是社会和谐的体现,也是文明进步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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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寺月)

中图分类号:K561.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695(2016)02-0067-06

作者简介:张鹏,男,南京大学历史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英国史研究。

收稿日期:201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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