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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保障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贯彻落实

2016-04-02莫纪宏

21世纪 2016年8期
关键词:安全观安全法总体

文/莫纪宏

用法治保障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贯彻落实

文/莫纪宏

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安全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国家安全法》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对国家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做了全面规范,是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最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全面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国家安全工作提出的全民性、全面性和统一性要求。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相比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来说,新《国家安全法》的最大特征是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全面规范维护国家各领域安全的基础性法律。一方面,《国家安全法》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要求和制度措施;另一方面,通过规定国家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职责以及公民、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活动中的义务和权利,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全部纳入《国家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体现了《国家安全法》确立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全面性。

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安全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政权、主权、领土完整和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重大国家利益,是一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国家安全得不到保障,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事业发展就失去了应有的物质和制度基础。维护国家安全就是要保障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因此,将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就从源头上保证了依法办事,构筑起法治建设的制度基础。可以说,国家安全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石。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国家安全得不到维护,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想如期实现就会步履维艰、困难重重。为此,抓法治要从国家安全法治抓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重视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早在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中就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地位,规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一成立就师出有名、于法有据。

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给国家安全机关的反间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立名正身”,使得国家安全机关的反间谍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不过,1993年出台的《国家安全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履行的职责,特别是反间谍工作方面的职责。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这部法律已难以适应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需要。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相应废止了1993年《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新的《国家安全法》是一部立足全局、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立法工作的综合性法律,同时为制定其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提供基础支撑,有利于形成与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相适应,立足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点,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新的《国家安全法》共7章84条,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思想,明确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原则,设定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建立维护国家安全制度以及明确公民、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活动中的义务和权利等,建立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根据新的《国家安全法》要求,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建立在规范有序的法治基础之上,该法第1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上述规定表明,维护国家安全不只是国家安全机关的专门职责,也不只是少数人的事情,而是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这里的“责”不是可履行可不履行,而是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履行的。为此,新的《国家安全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国家安全法》关于国家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职责,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的义务等规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不是可做可不做,而是必须做的。《国家安全法》不是没有牙齿的老虎,而是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领域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和标准,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准则。

2015年新的《国家安全法》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关于国家安全工作必须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和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的国家安全,构建完整和完备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的核心要义,突出了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要求,在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维护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社会安全、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核能安全以及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等领域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突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的全面性要求。

新的《国家安全法》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对国家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做了全面规范。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明确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根据上述规定,新的《国家安全法》建立起区分于1993年《国家安全法》所确立的专门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和情报工作的国家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制度,突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统一性,确立了中央国家安全机构在维护国家安全各项工作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和统一指挥作用。

总之,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制定的《国家安全法》,不仅仅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全面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国家安全工作提出的全民性、全面性和统一性要求,更重要的是,《国家安全法》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立规定制,是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最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学习《国家安全法》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领会、牢牢把握、突出重点,树立牢固的国家安全法治意识,自觉依法从事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和活动。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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