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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的人性论问题

2016-04-01高全喜

文史哲 2016年1期
关键词:流俗人性论儒家思想



自由主义的人性论问题

高全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北京 100191)

很高兴能够参加《文史哲》编辑部召开的这个有关人性论与自由主义和儒家的对话会。说起来,这是一个大问题,古往今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目前也还没有了结。我想《文史哲》发起这个论坛,未必是打算在理论上对此有一个总结,而是抛出一个话题,引发诸位的争鸣,由此活跃一下中国思想界的氛围。确实,人性论本身就是一个话题,再加上把自由主义和儒家思想纠缠在一起,置于当今中国的特殊政治语境下,旧调新弹,颇值得玩味。我想从两个方面简单表述一下对此问题的看法。

第一,流俗观点的再认识。《文史哲》首先提出了一个看法,即自由主义一般主张人性恶,儒家思想大多主张人性善,由此把两家召集在一起,相互作个辩驳。作为杂志这样做,当然没有问题,理论争鸣嘛,越辩越清晰。但是,这个基本预设,似乎并没有得到多少认同。大家在发言中都认为,前些年关于自由主义和儒家传统思想的认识,存在一定的教条主义谬误。那种认为自由主义主张人性恶、儒家主张人性善,所以两派的政治观、社会观等两厢对立的看法,是一种流俗之见,可能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与论辩价值,但肯定存在重大偏颇。例如,儒家对于人性的看法,并非只有性善论这一派。告子、荀子,乃至孔子,就从来没有把人性善视为社会观、政治观的出发点和归结点。

自由主义就更是如此了。自由主义主要是一种政治、经济与法制理论,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它们集中关注制度层面的事务,尤其关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方面的个人与秩序之间的关系问题。其价值诉求是政治自由与规则之治,采取的主要是个人主义的方法论。自由、民主、宪政是其核心价值。这些制度方面的理论分析和价值诉求,与哲学人性论之间并没有太多的因果关系,也不必然主张人性恶。例如,苏格兰启蒙思想作为自由主义思想理论谱系的一支,就与法国启蒙思想(自由主义思想谱系的另一支)关于人性的看法大有不同,其与德国启蒙思想就更不同了。而即便是在英国(包括苏格兰)思想谱系中,曼德维尔、边沁与哈奇逊、亚当·斯密、休谟,关于人性的看法,也有重大分歧。此外,关于自由主义,还有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的差别。这些我都不细说了。总之,那种认为自由主义主张人性恶,因此才需要法制、宪政和市场经济的看法,是非常简单与片面的。以此来与儒家人性善思想辩论,认为儒家主张善治、德政、王道等是基于性善论,等等,诸如此类的看法,大体上属于流俗之见。

不过,在讨论了与会学者的上述共识以后,我倒是想再回过头来重新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即流俗之见仅仅是流俗?如果仅仅是就哲学认识论来分析,那么上述的流俗看法是流俗的、不得要领的。但是,如果就政治事务来说,尤其是就如何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来看,预设人性恶就是必要的,至少要比预设人性善更助益于建立一个正义的制度。或许,这个制度只是一个较不坏的制度,不是一个美好的社会制度,但它要比那些沉迷于人性善而冀望于圣王明君开万世太平的奢想,更为现实和可靠。这也就是现代自由主义与古代的哲学王之类的古典美德主义的根本区别。在这一点上,东西方皆是如此。性善德性论陈词太高(万世太平的理想国),其结果是专制主义,自由宪政论只求底线(最不坏的制度),其结果反而是“三代之治在英美”。

如此看来,关于人的性善性恶,在此就不是哲学的认识论问题,不是真与假的求真问题,而是预设问题。也就是说,自由主义如果主张人性恶,那也只是一种预设,而且这个预设还有严格的限定,即:仅仅就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人间秩序构建来说,要追求一种正义的制度,那么预设人性恶比预设人性善,更有益于建立一套正义、自由,甚至美好的社会制度。英国保守主义思想家奥克萧特曾经指出,人性论问题只有置于政治理性的范式下才有意义。或者说,在政治领域,且仅仅在政治领域,人性恶的假设才是成立的。如果我们把自由主义视为一套政治理论,那么预设人性恶就比预设人性善在理论上更为可欲。至于哲学、伦理学、道德学层面的关于人性问题的探讨,则是另外一回事了。不过,上述人性恶的预设只是自由主义的一种理论方式,自由主义还有其他论述政治的方式,例如,基督教神学上的原罪论,以及历史主义的关于人性的演变论,甚至来自古典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等等,都可以成为现代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思想渊源。

第二,中国自由主义与儒家思想接榫的可能途经。在笔者看来,在社会政治领域,人性论的观点并不占有核心地位。即便是试图构建一整套学说的思想流派,其关于人性善恶的观点,一旦涉及社会法政领域,其内在的逻辑理路也不是平铺直叙、一竿子到底的,而是需要一种方法论的重大转化。政法事务是人类共同体要处理的一个特殊事务,不同于道德乃至伦理领域中的人际关系事务,其中制度设置具有重大的作用。一个优良的政体可以让恶人变成好人(至少在行为层面),一个败坏的政体可以让好人做出诸多恶行。翻检中外历史,这一点随处可见。

其实,思想家们对此早有洞察,并没有多少固执一词的教条主义。说起来,自由主义有多种形态,儒家也有多种形态。就人性论而言,各家各派固然有不同的偏重点,但相同之处也很多。例如,英国的自由主义的主流思想理论,与传统的儒家思想多有契合,有关社会事务的看法多有一致之处。相形之下,中国先秦乃至汉代儒家的思想与德国的哲学思辨,反而隔膜甚远。至于宋代理学,虽然接引佛老,与德国思想旨趣有些相投,但其义理之辨的形而上背景还是大为不同的。德国思想中的历史主义有一个神学超验论的大帽子,而中国儒家的历史主义则是文史之道,超验论色彩并不凸显。总的来说,中国儒家一脉,从周孔之道直至晚清公羊学,就其呈现出来的经验论、不可知论、文明演进论、良善社会论,等等,与英国的自由主义,例如洛克、穆勒,尤其是苏格兰思想一脉,有着很密切的相关性和契合性,它们之间有着相当多的思想理论的公约数。

就人性预设来看,例如,休谟和斯密,就持有与孔子相似的看法:人性中有同情、仁爱的种子,但人性中也有自私自利的成分。但在社会政治领域,最重要的是如何塑造社会秩序,如孔子所谓的周礼秩序,使得人性的光辉得到发扬,人性的卑鄙受到约束。这就不是单纯的人性善恶本身所能解决的了,而是需要另外一些东西。在英国自由主义看来,这另外的东西就是文明的演化,尤其是经济、法律、道德等方面的规则与习俗的扩展,它们形成了一个抽象的大社会,在其中,每个人的德性和动机之良善与否,并不至关重要,遵循规则、尊重他人,才是最为根本性的。在其中,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与方法论的集体主义也并非你死我活地非要斗争,这里的关键是不能以道德优势驱使公权力强迫他人,当然,更不能为恶人提供使用公权力满足私欲的空间。所以,这个抽象社会,必然是一个公共社会、法制社会、宪章社会,其最大的敌人,是公权力的私用。

或许,就是在这个方面,儒家思想与自由主义出现了差别。儒家没有发现这个关于人性论的政治领域的方法论转型,而还是一竿子到底的逻辑,以为圣徒、明君或士君子可以以德治天下。在古典社会或许还有部分的可能性,因为那时的社会大体是小社会、熟人社会,或亲缘关系递减的小型共同体。但对于一个扩展的大社会来说,德治以及人性善的政治观,则是要出问题的,因为约束公权力恣意妄为的制度难以建立。周孔之道与英国自由主义,都认同文明的力量,认为文明可以使社会政治实现昌明和廉洁,人民福祉得到保障。但是,文明的力量要扩展起来,靠的是什么?仅仅是教化吗?仅仅是大学之道吗?英国自由主义并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更为关键的是相信每个人获取自由的诉求与努力,这些或许在圣贤眼里是微不足道的,但正是这些力量塑造出来一个正义的扩展的秩序结构,其中包含宪制秩序、经济秩序和法制秩序。上述这些秩序,与人性论的善恶预设并不对峙,可以接纳德政,接纳人性中蕴含的仁义礼智信,给它们足够的发扬空间,同时也接纳人性恶,但可以抵制这种恶通过驱使公权力或秩序力量来实现自己的私利企图。

这便是保守的自由主义的思想观点,它们是自由主义社会政治理论的核心,来自英美思想谱系,例如,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苏格兰启蒙思想、美国立宪主义等。正是在上述基点上,笔者认为自由主义与儒家思想是可以找到接榫之处的。这种自由主义,对于儒家思想和儒家传统,大致是赞同的,是可以合作的。在当今中国社会的大转型中,自由主义与儒家,应该合作,相互吸收、相互融汇,共同建立中国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所谓中国,其实就是儒家传统的现代转型,换个角度看也即自由主义包容中国传统,共同构建中国的宪制国家、法制政府与公民社会。

总的来说,自由主义需要中国化,需要进一步置身于中国传统,在传统中国的变法维新、移风易俗中获得生命的根基。而儒家思想也要与时俱进,不能固守古代旧制,拘泥于章句钩沉,而是必须面向中国社会的大转型,实现方法论的转变,从人性论的一竿子到底的逻辑定式中走出来,寻求复古更新之路。而英美自由主义则是儒家最有助益的拐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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