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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

2016-04-01王玉全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王玉全(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

王玉全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修改适当扩大了行政案件可调解的适用范围,但仍没能给予行政诉讼调解足够充分的发挥空间。因此有必要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出发,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厘清行政诉讼调解范围、增加行政诉讼调解原则、完善行政诉讼调解具体操作制度等解决措施,旨在健全行政解纷模式。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自由裁量;解纷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诉讼观念的转变,作为三大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的行政诉讼,在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法官、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三者之间有着共同的社会基础和价值理念,这是强调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根本目的和最后动因,是倡导“和谐诉讼模式”,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做出贡献的现实考量[1]。可在行政诉讼中却受限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此次修改虽增加确立了上述三种案件类型可以调解,但仍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适用调解为例外。行政诉讼调解仍没有从枷锁中完全挣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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