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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众筹融资在小微文创企业中的运用

2016-03-30何雁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小微企业

何雁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小微文创企业经营风险大、盈利模式特别及资源投入结构特殊等经营特点,发现其融资瓶颈问题所在,由此得出众筹融资模式在小微文创企业中运用的可能性及当前运用过程中的现状及问题,最后从降低法律风险、强化风险控制、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众筹融资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 文创企业 众筹融资

在当前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背景下,小微文创企业方兴未艾。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新兴产业,具有高知识性、高附加值、强渗透性、强辐射力、强融合性特征,在推动关联产业发展、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及加强国际传播能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战略手段,我国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表现出了空前重视和大力推崇。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推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文化科技创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并将文化产业明确定位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在积极的政策背景下,投身于文化创意类创业事业的人数不断增多,小微文创企业数量急剧增长。企业发展带来的是对外部融资需求的增加,但由于小微文创企业经营方式较为特殊,很难通过传统途径成功融资,因此,支持小微文创企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融资支持及融资创新。众筹模式的兴起激发了多方的兴趣,但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有不少,本文从小微文创企业融资特点与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方面入手,分析了众筹融资在小微文创企业中的运用及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一、小微文创企业的经营特点与融资瓶颈

文化创意产业是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是强调一种主体文化或文化因素依靠个人(团队)通过技术、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因而其经营有着许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点。这些行业特点也决定了其在融资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一,经营风险大。文化创意产品是用来满足人们精神层面需求的产品,会受到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的审批也很难把握消费者的需求,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先生产后消费的特殊性,使其在制造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信息交流不及时问题。例如,电影一般要先完成创作然后与观众见面,因此在制作过程中是无法预见受众程度和最终票房的。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根据风险收益均衡的原则,文创产业的经营风险大,所以投资者所要求的报酬率也高。但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这种高报酬率能否实现是未知的,且不确定性比普通的、能够量化的商品更大,无法在中途根据市场反馈调整生产,这就使得不少投资者望而却步,小微文创企业融资难问题凸显。

第二,盈利模式特别。一般企业是通过销售商品给顾客获得利润,而文化创意企业的收入绝大部分却来自广告商等第三方。产品受到大众的接受和喜爱,广告商自然会蜂拥而至,企业的收入也由此实现。但受到传播渠道与产品营销等方面的影响,好的文化产品可能由于营销方面的限制没有庞大受众,而受众庞大的产品也不一定就好,这种特殊的三方关系导出的盈利模式必然存在弊端。并且,在文创产品研发前期,投资者(即广告商)无法预期产品的市场前景,因此对其投资会更为谨慎甚至苛刻,这会影响有潜力的文化产品顺利生产。

第三,资源投入结构特殊。与普通制造类企业不同,知识产权是文创企业最重要的资产,而这些属于“无形资产”、“人力资本”的范畴,恰恰是当前会计核算中的难点之一。此外,我国虽已出台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真正的评估和执行上依然困难重重。由于企业最大的资产“人力资本”没法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中得到很好的体现,文创企业也缺少向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融资的资本。

由于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小微文创企业会遇到比一般小微企业更为严峻的融资瓶颈。其中最为凸出的是融资渠道过于单一,社会资金利用率有待提高。小微文创企业的资金来源绝大部分倚靠自身的直接资金投入,剩余部分为借贷资金,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几乎无法进入。由于小微文创企业本身的留存收益少,外部资金保障性差,企业很难通过传统渠道获得借贷资金,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严重限制了企业的融资规模及项目后期资金的持续投入。因此,要想使得这类企业顺利成长,就必须要扩展出适应其运作特点、能解决其融资难题的新型融资方式。

众筹融资模式是指用团购加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以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与小微文创企业运作特点相对应,众筹在降低经营风险、改善盈利模式、缩短资金回收期以及优化公司治理等方面都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小微企业众筹融资运用现状分析

众筹融资符合小微文创企业的经营特点,尤其是在目前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的情况下,众筹为其融资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然而,众筹虽已在我国发展了几年,但其对于小微文创企业的扶持作用与预想仍存在一定差距。

在2011年众筹进入我国后,众筹平台上70%都是影视音乐类的文化创意类项目,其中相当一部分都通过众筹成功融资,获得了项目的启动资金。一时间,有关于众筹融资与文化创意产业深度结合的报道井喷。然而,在一段时间后,大众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众筹渐渐失去了兴趣,各类高新科技产品渐渐占领众筹平台。

我国文化创意类项目无法得到众筹融资持续青睐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第一,产品众筹的持续吸引力有限,无法支持企业发展融资的长期需要。理论上说,众筹分为捐赠式、奖励式、股权众筹、债权众筹等形式,但由于股权众筹与债权众筹在我国存在涉及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因此我国众筹模式多为捐赠式和奖励式的众筹。支持者提供资金后获得的是非资金回报,因而对支持者的持续吸引力有限,这就导致后续投资难以延续,小微文创企业无法做大规模。例如,支持者投资一个微电影项目,最后获得的回报可能只是在特别鸣谢里看到自己的名字。在这一点上,能够得到实物产品回报的高新科技产品等相较于文化创意类产品会更有优势。此外,由于小微企业实力有限,无法利用明星效应吸引支持者,要充分利用众筹模式与小微文创企业的契合度促进发展,就必须开放股权众筹。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并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这对众筹融资在我国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机会与希望。

第二,股权众筹存在多样的融资形式,控制标准缺失。从2013年至今,市场上的130多家股权众筹平台基本都处于早期尝试阶段,没有找到成功的、可复制的商业模式。并且,各大众筹平台在项目融资时限、平台盈利模式、投资人资格认证、投资退出方式及项目信息披露等重要方面的规定各不相同,这就导致在不同平台上进行融资的风险差异明显,如果投资者对此了解不深,可能会遭受损失。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快规范股权众筹平台,对与投资者资金关联度较高的重要方面制定具体的限定方案,同时确保在限定范围内各平台之间的模式能够留有一定差异,以满足不同类型项目的融资。

第三,众筹投资缺乏必要的外部保障机制。众筹产品常常出现未达预期的状况,甚至出现欺骗。由于众筹的实质是预购,投资者不能提前体验产品,投入资金也是基于项目描述和对发起人的信任,因此决定了产品众筹的高风险性。从目前众筹市场的状况来看,能够善始善终的众筹产品并不多,更普遍的情况是跳票、到手产品与描述不一致等情况,甚至有些在筹足资金后就再无下文。这些都表明目前我国众筹平台筹后管理存在漏洞,投资者资金安全问题亟待解决。若开放股权众筹,投资者与发起人之间是纯资金关系,如何通过完善众筹模式来加强资金安全管理,从而保持投资者对众筹的信任度,是应当聚焦的一大问题。

三、完善众筹融资运用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规范

首先,要加快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明确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尽快出台股权众筹相关法律法规,降低此类融资的法律风险,通过股权众筹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开放更加适应文化创意产业的融资渠道。其次,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立法保护并加快建立完善《资产评估法》,,重视无形资产等的资产评估问题,保障文化创意企业的资产得以合理确定,为文创企业融资奠定基础。虽然目前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施行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加大违法违规的惩罚力度,保护文创企业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此外,要完善众筹融资的平台建设,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股权众筹平台,尤其是在与投资者资金安全相关的信息披露、信息包装、退出方式等方面制定统一标准,并把握好规范程度,促进股权众筹在企业融资与投资者资金保护之间达成平衡。

(二)强化众筹融资风险控制

除了要从法律方面规范众筹融资外,还要通过股权众筹制度建设、担保机制的建立等方面来控制众筹融资风险。在股权众筹制度建设方面,众筹平台应当从筹前、筹中及筹后三个阶段加强管理,在项目筹资前对项目发起人的信用状况、项目信息真实性、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严谨的分析,规范项目准入标准;在项目筹资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要保障融资企业的信息安全,通过对投资者的实名制管理、资信状况管理,对于风险大的项目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并严格限制未注册的投资者下载企业信息的权限;在项目筹资后,要求融资企业定时披露项目进展信息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切实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在担保机制方面,加强与评估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合作,由评估公司和担保公司对三个阶段中融资企业披露的所有信息进行质量审核,要求融资企业必须有资信好的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平台还可为投资者的资金投保,降低支持者的资金风险,增强投资者对文创企业发展的信心,促进文创企业发展资金的注入进入良性循环。

(三)规范小微文创企业公司治理

首先,众筹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文创企业的创意开发,同时要注重对小微文创企业的引导,强化其公司治理,健全公司财务制度。而在这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在项目发起过程中,发起人应当在众筹平台上重点披露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项目预算等,使投资者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并能够对项目前景合理预期;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披露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情况等信息,重点分析实际结果与预期的差异并作出合理解释,让投资者知道企业在筹资后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企业的项目执行能力,以便对企业后期再融资提供指导;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通过众筹平台与投资者协商回报方式。

其次,与众筹融资模式相结合,小微文创企业可以采用团队制或项目制来进行公司结构划分。以众筹融资的创意项目竞争机制结合,小微文创企业可以将公司内部划分为一个个团队或一个个项目,每个团队负责相应的项目,在众筹平台上进行创意展示,吸引融资。此外,企业还可以建立相应的内部竞争机制,将众筹的成果与奖励机制结合起来,增加企业内部的竞争性。一个团队想获得更多的奖励,就必须想出一个更好、更具创意的项目,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的创新能力。这也是提升文化产品质量的重要方法。

参考文献:

[1]明慧.文化企业融资困局待破解[N].中国改革报,2014年1月9日第009版

[2]吴玉娟.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机制探析[J].财会通讯,2014年第11期(中)

[3]纪爱玲.众筹融资成文化小微企业重要融资模式[N].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14年3月24日第B05版

[4]汤浔芳.互联网金融深水区:股权众筹蹒跚探路[J].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2月24日第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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