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制度变迁研究
2016-03-30孙建光韩桂兰新疆财经大学统计与信息学院乌鲁木齐830012新疆社会经济统计研究中心乌鲁木齐830012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16年12期
关键词:分配
孙建光, 韩桂兰(1.新疆财经大学统计与信息学院,乌鲁木齐,830012;2.新疆社会经济统计研究中心,乌鲁木齐 830012)
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可以有效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1,2]。显然,通过市场手段的农用水权交易成为缓解“水危机”的有效途径;尤其是,当前中央1号文件推动了国内7省区水权转让试点,其中新疆昌吉州和哈密地区也开展了水权转让试点;这都成为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制度创新的政策推动。但是,明晰的水权界定与政府市场化改革是农业水权转移的两个前提条件;而且,现实和潜在的经济效益与低交易费用和低开发成本是诱导农业水权转移的必要条件之一[3]。进一步基于国内农用水权转让的调查分析,制约中国农业水权流转的深层原因是农业水权不明晰、外部性强、排他的操作性差、水权交易信息不充分与管理中重行政轻法律[4]。目前中国不同用水目标间的水权转移多是在政府行政指导下完成的,倍受关注的黄河流域水权置换仍是“高度集中的行政性分配”的结果[3]。农业水权转移要求解决水权的初始分配和有偿转让问题[1,5]。农业水权必将流向水资源使用价值高的城镇、工业和环境等用水部门[1,3,6]。但是,在西部干旱区,尤其是在塔里木河流域(以下简称塔河流域),落后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缺少市场环境制约了农用水权向二、三产业转让交易;同时,应急生态输水仍然是行政强制的水权转让行为;这使长久生态用水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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