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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之民法地位

2016-03-30杨立新

财经法学 2016年5期

杨立新

在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中,由于对消费者采取倾斜保护的法律政策,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规定了很多新的规则,其倾斜保护的意图更为明显,因而,在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的民法地位有哪些问题,应当如何确定,特别值得研究。目前,法学界对此研究还不够深入,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中的一般民事地位

(一)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对于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明确的定义,学者都是依据该法第2条规定来界定消费者的概念。该条规定的内容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据此,有学者将消费者界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1]也有学者将其界定为:“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2]这两种定义其实是一致的,只是在表述上略有不同而已,因此可以作为一种观点对待。此外,还有学者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对上述界定予以适当扩张,认为:“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3]对此,笔者提出的意见是,消费者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也非以独立职业活动为目的做出法律行为的人和组织,包括自然人、合伙、无权利能力社团、非营利社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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