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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注册制下审什么?
——《证券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款之商榷

2016-03-30彭运朋

财经法学 2016年5期

彭运朋

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称“注册制”)改革是近几年里证券法学理论与实务中最受关注但也最曲折的制度改革。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正式宣布进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4月首次审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中的核心就是注册制。[1]业内曾一度预计《草案》将在2015年底前通过三审,完成修订,[2]但由于此次《证券法》修订范围非常大,[注]例如在《草案》的338条条文中,只有31条,也即11%的条文是没有变动的。且A股市场在2015年下半年经历的罕见波动及相应救市风暴加剧了立法争议,因此《草案》未能提交9月份和11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了在《证券法》整体修订较慢的情况下单独为注册制改革提速,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以及证监会表示将根据授权对具体事项做出相关制度安排。然而,在注册制即将要“千呼万盼始出来”之际,2016年开年伊始的新一轮股市大跌再度给注册制改革“泼下冷水”。2016年3月全国“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未提及“股票发行注册制”,《十三五规划纲要》则采取了“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表述。新任证监会主席则在“两会”的记者会上表示:“注册制是必须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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