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内涵、本质和措施
2016-03-30唐应茂
财经法学 2016年5期
唐应茂
2013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方面,我国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关于股票核准制的规定,对注册制改革的具体制度做出专门安排。注册制改革已经超越了可行性论证阶段,正进入具体制度设计和实施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进一步理解注册制的内涵,明晰注册制的本质,并提出具体措施和风险防范手段非常重要。
一、注册制的内涵
有关注册制的技术问题,最近几年讨论得已经比较充分了。比如,注册的对象是什么?注册的是文件(招股说明书)、证券还是股票发行行为?[注]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5条的规定,在向美国证监会“登记注册文件之前”(filing of registration statement),禁止任何股票销售行为。这里的注册文件,核心内容是招股说明书。美国被认为是实行注册制的典型国家。这里的“注册”(registration)和“登记”(filing),在作者看来,意义被等同了。同时,“注册”或“登记”的对象是文件,其主体是申请人或潜在发行人,因此,美国证监会最后宣布生效的是注册文件(registration statement)。注册文件被宣布生效的法律后果是,申请人可以使用注册文件(招股说明书)来销售股票。在我国,由于“注册”被赋予了与核准相对应的含义,而核准的主体是监管机构(而不是申请人),核准的对象是证券发行的行为。所以,国内才有关于注册的对象是什么的争论。谁负责审阅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审阅,还是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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