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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下的体系化刑法研究方法之构建

2016-03-29刘兆阳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功能

刘兆阳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法教义学下的体系化刑法研究方法之构建

刘兆阳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法教义学是以一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并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科学研究方法。法教义学以现行的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的前提,并运用体系梳理功能、体系化的体系解释功能和自我批判与修正功能,致力于现行实在法秩序的优化。对我国刑法学的发展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刑法典的构建、刑法条文的准确释义和刑法典安定性的维护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法教义学;体系;体系解释;方法论

1 法教义学之概念及存在依据

1.1法教义学之定义

法教义学始于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对此概念并没有相关的论述,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此概念也鲜有表述。对于“Rechtsdogmatik”中文法学界存在很多译法,诸如法释义学、法律释义学、法教义学、教义学法学等,以及法律信条论[1]。有学者认为,法教义学的基本工作有三个层次: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将这种分析概括成为一个体系、将这种分析的结果用于司法裁判的证立[2]。也有学者将法教义学与部门法学等同,认为在某个特定法秩序之层面,部门法学就是法教义学[3]。

笔者认为,法教义学是一种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首先,法教义学是一种体系化的方法,具有体系化的梳理功能,其次,是一种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法教义学还具有批判和修正的功能,可通过此功能不断地完善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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