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被判刑人移管制度的几个问题
2016-03-29王展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9期
王 展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试论被判刑人移管制度的几个问题
王 展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被判刑人移管制度是外国刑事判决执行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国际社会尊重和保护被判刑人权利的崭新合作领域,但目前面临着理论和实践等现实障碍。该制度与引渡存在较大差别,在适用目的、具体适用原则和刑罚权内容上存在不同。在被判刑移管制度中的刑罚执行问题上,刑罚执行、重新审判、假释以及赦免等均存在有待厘清和解决的问题。
被判刑人移管;引渡;刑罚执行
一、被判刑人移管的现实障碍
(一)理论障碍
被判刑人移管是外国刑事判决执行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而外国刑事判决执行是对“刑法国家性”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以及刑罚的阶级性质和刑罚权的国家垄断性质等的冲击。国家刑罚权向来被认为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一国主权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关于一国刑罚权的根据,有多种观点和学说,如:契约说,即人们为了避免在混乱无序的利益争夺中同归于尽而订立契约,将部分自由让渡出来,割让出来的这部分自由形成国家刑罚权;国家统治权说,即刑罚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其根据就在于国家统治权,没有国家统治权,也就无所谓刑罚权[1]176;社会自卫说,即刑罚不外乎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不管它的生存条件是什么)的行为的自卫手段[2]。而对于刑罚权属于国家,即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权力属于国家,各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均无异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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