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谣言的刑事责任
2016-03-29魏林夕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9期
魏林夕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试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谣言的刑事责任
魏林夕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网络谣言作为一个网络毒瘤,急需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治理。201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击网络谣言犯罪、整顿网络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其中所列举的网络谣言犯罪行为适用的罪名,以及第八条“共同犯罪”的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谣言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网络谣言;网络服务提供商;刑事责任
一、网络谣言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概述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概念
网络服务提供商即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广义上讲,指提供因特网服务的公司为互联网使用者提供拨号上网、网页浏览以及各种信息的发送、传输、存储、处理等服务的经营组织机构。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中介服务的服务商和提供内容服务的服务商。狭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指提供中介服务的服务商,为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其主体主要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不包括个人。本文论述的是狭义网络服务提供商。
(二)网络谣言的概念
网络谣言是伴随互联网发展而衍生的一种新现象,那些故意捏造、扭曲事实或恶意发布未经证实的消息或经证实为虚假消息后仍然故意在网络上大肆传播的虚假言论即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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