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摩禁电的行政法分析
2016-03-28胡利明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胡利明
禁摩禁电的行政法分析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生活于法中,法中有生活,用法眼透视生活是生活法治和谐的专业途径。禁摩禁电是基于行政有用性采取的临时措施,目的在于取得即时效果,既不符合行政法治规范,又无法满足依法行政的法治规范,还不能契合现代行政法治理念,与现代法治的发展方向“南辕北辙”;既难以运行科学合理的行政法思维,又难以契合现代行政服务思维,更难以在传统的基础之上有所理论突破;既发展了传统习惯思维,又没有根据现代法治理论创新发展,更无法契合行政法治发展创新。
禁摩禁电;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行政程序;行政法治
笔者按:“用法眼看生活,在生活中用法眼”,运用法学思维思考生活琐事,睁开专业性“法眼”透视违法之事,促进生活法治和谐。
近年来,各大城市纷纷加入“禁摩禁电”(以下一般不带引号简称之)的大军,这是指政府以行政通告(通知)形式禁止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时间内使用摩托(电动)车。鉴于针对面大、影响面广和持续性长的客观现实,官方和民间各持不同观点,各有道理、各有根据、各有立场、各有方向和各有想法。以摩托(电动)车为交通(谋生)工具的民众认为,行政机关侵害他们的出行权利,剥夺了选择交通(谋生)工具的权利,或增加生存难度,或提高出行成本,提升了“痛苦指数”,实质上以牺牲民众道路行驶权以“帮助”富人“高质量”通行,降低了城市穷人的生活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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