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
2016-03-28刘玉琴
财会研究 2016年8期
关键词:金融资产
■/刘玉琴
小议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
■/刘玉琴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 30)准则的规定,探讨“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构成内容以及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的改进之处,并简要举例说明“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运用,希冀给予会计实务工作明确的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
2014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新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共八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以及衔接规定和附则。修订后准则将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补充纳入准则正文,除此之外,还对我国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讲解中相应的规范性条款内容进行了整合,尽可能吸收了国际列报准则中的规范性内容。笔者就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进行深入探析,发现修订后准则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利润表中正式增设“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两个项目。
一、综合收益的概念
修订后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补充纳入准则正文,还对我国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讲解中相应的规范性条款内容进行了整合。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二条指出: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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