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下的新《行政诉讼法》
2016-03-28伍俊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伍 俊
法治理念下的新《行政诉讼法》
●伍 俊
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并不只是一次部门法的修改,更是作为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次战略部署。所以,新《行政诉讼法》中体现了一整套的法治理念。新法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现代化理念,是理念的更新和制度的大幅度重构,而不是简单得到修补,其内在逻辑构架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
法治理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法治:新《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
依法行政本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最基本要求,但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中,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有了许多质的升华,在《决定》精神指导下的新《行政诉讼法》有着许多新的品质,而不只是对旧法一次简单修补。
1.依法行政,良法善治。《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这次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就是我们响应《决定》精神、落实“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的一个重要步骤。新法内容本身既是为响应国家治理体系变革的被动跟随,又是直接反映社会发展对行政法调整需求层面上的主动迎合。这也反映了现代法治乃“良法之治”这一基本法治理念。
从法治原则角度出发,良法与恶法的区别是基于法的实质性要素而展开的,通常情况下,二者的区分都以一个相对较高的法治精神和法律理念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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