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绩效六条解读
2016-03-28崔方珍
财政监督 2016年10期
●崔方珍
新《预算法》绩效六条解读
●崔方珍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从2004年《预算法》修改纳入第十届人大立法规划至2014年新《预算法》正式颁布,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了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此次颁布的新《预算法》最大亮点之一是首次将“绩效”入法,且全文中一共出现了六次。本文重点对这六条进行解读。
新《预算法》 绩效 全过程管理
近年来,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在各级层面积极探索,将绩效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了“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模式。虽然在机制运作、方法创新、工作改进上取得了不少突破,但整体而言,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绩效方面的法律相对缺失,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新《预算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收支中绩效管理的地位和要求,并要求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
一、新《预算法》绩效六条具体内容分析
在新《预算法》中,“绩效”一词一共出现了六次,这六处“绩效”贯穿了预算绩效管理的全过程,以下逐一进行分析。
第一,新《预算法》将“绩效”确立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