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营改增”更“正确”
2016-03-28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6年10期
●本刊评论员
让“营改增”更“正确”
●本刊评论员
1994年,制造业增值税取代了产品税,此后经过20多年税收改革实践,今年5月1日起,服务业营业税告别历史舞台,“营改增”全面推开,中国规模最大、也最漫长的一次税改初步完成,随着相关细则和其他配套制度的推出,相信营改增能顺利落地并对经济社会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
决策层将这一改革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供给侧改革等重大改革部署相联系,国内专家学者也大都作出正面预期。笔者认为,“营改增”之正确,体现在税收功能的实质性优化上。
全面“营改增”是适应越来越社会化的大生产要求的税制改革。过去实行的产品税和营业税使合作者之间不能合理抵扣税负,合作者越多,同一生产和服务的税负越重,这一重复征税的税制不能产生鼓励合作、共享的功能,相反成为合作、共享的障碍,弱化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增值税使整个生产环节产生的税负可以抵扣,实际上只对增值部分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就减少了合作的阻力,能够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全面“营改增”之正确,首先就在于它体现了新经济合作、分享、共享的精神,使税负更加合理,强化了增长新动能,有利于各种创业、创新。另外,这次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也与经济结构的巨变有很大关系。正如一些分析家指出:依赖工业的经济增长模式现在失去了动力,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所占的比重已超过了制造业,早就应该实行更加合理的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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