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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门协会治理模式分析与思考

2016-03-28孙一平丁晶晶

残疾人研究 2016年4期

■孙一平丁晶晶

残疾人专门协会治理模式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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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门协会作为党与政府和残联联系本类别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应当切实履行残疾人专门协会肩负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专门协会完成社团登记后,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治理模式的构建势在必行。专门协会存在功能不清晰、依附性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文章提出加大残联对专门协会的支持力度、完善治理结构等建议。

专门协会;治理模式;残疾人

前言

我国残疾人专门协会主要包括五大专门协会,即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各专门协会是党、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联系本类别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为自助型/互助型的社团,履行本类别残疾人代表、服务和维权职能。专门协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残联的主体协会。

社团治理模式一般是指人力资源、员工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财务制度、组织发展战略以及一切与组织管理控制有关的系列制度安排[1]。具体到残联专门协会治理模式指在所有权、控制权、运营权分离的条件下,主席办公会(目前未设理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的结构和功能,主席办公会、主席与高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聘选、激励与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治理能力是专门协会治理模式研究的重要内容,包括履职能力、内部管理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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