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虚假广告营销行为中的责任分析
2016-03-28谭竺青
传播与版权 2016年9期
谭竺青
微信虚假广告营销行为中的责任分析
谭竺青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广告营销也出现了新的方式——微信营销。微信营销继承了广告的本质,然而在形式上却推陈出新,做广告的方式产生了新的变化。因此,研究微信中的广告营销很有必要。并且随着微信的普及,微信广告营销受众也越来越广泛,也就是说,虚假广告营销的受害者也呈现增多的趋势。因此,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微信虚假广告营销行为中的责任分析。
微信;广告营销;虚假广告;责任分析
[作者]谭竺青,烟台大学人文学院新闻与传播硕士研究生。
新媒体环境下,广告的传播平台已经不仅局限于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随着微信的普及,一种新的广告营销方式应运而生——微信广告营销。
微信广告营销呈现出新的广告特点。
(1)虚拟性:微信营销一般以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为工具,通过移动互联网在朋友圈或关注过微信公众号的人群中,为自己或他人宣传商品或服务,以达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
(2)隐蔽性:微信营销行为人往往借助隐蔽的网址,对朋友圈和关注其微信公众号的消费者进行商品或服务宣传。消费者一般只浏览其通过微信发布的宣传信息,很难发现隐藏链接的虚假宣传网页。
(3)欺骗性:一些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在微信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般公众很难分辨其宣传内容的真伪。
除此之外,微信广告营销往往以“微信软文”的形式出现。简单来说,就是在微信发布平台中,发布与传统广告形式不同的新型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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