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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检测方法的法律效力

2016-03-28姜雄伟

中国种业 2016年5期
关键词:推荐性行业标准司法鉴定

姜雄伟

(湖北省种子管理局,武汉 430070)

快速检测方法的法律效力

姜雄伟

(湖北省种子管理局,武汉 430070)

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第47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通过对上述条款的解读,笔者认为有5个方面的内容需要特别关注。

1 可以

“可以”属于一种授权性的,具备选择适用的资格,但是否行使由实施主体自行选择。

1.1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于检测的方法,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选择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种子品种进行检测,同时也可以选择采用其他非快速检测方法,由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2可以进行检测农业主管部门可以依靠本部门的人员、仪器设备,独立进行检测,也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当然,在人员和仪器设备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由农业部门自行进行检测,在行政成本、时效性等方面更具优势。

2 国家规定

国家规定应是能够代表国家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行使职权的机关作出的规定,按《标准化法》第6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遵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检测方法应该都是国家规定的。

3 快速检测方法

3.1概念快速检测方法是指从样品制备到出具检测结果的整个检测过程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检测方法,包括在样品制备、试验准备、操作过程和自动化上加以简化的方法。目前,国际上对“短时间”的共识主要在于3方面:(1)对理化指标的检测分析在2h内完成;(2)应用于现场检测的能够在30min内完成;(3)与传统方法相比,能够缩短1/2或1/3时间。

3.2涉种的内容按照上述3个方面共识,快速检测方法的内容将非常的宽泛,是否所有满足上述条件且由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都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那何种检测方法才是能够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快速检测方法呢?有观点认为,《种子法》修订后,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必遵守《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规定,农业部制定的水稻、玉米、棉花、小麦、大豆、油菜等品种的“SSR分子标记法”推荐性行业标准顺理成章的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笔者认为这只是“想当然”,强制性标准较推荐性标准更为严谨,如同法律与道德,二者比较:(1)推荐性标准缺少普遍性和紧迫性;(2)推荐性标准的要求较高,一般较难达到;(3)推荐性标准不够完善,准确性有待提高。再则以水稻为例,除了农业部发布的“NY/T 1433-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NY农业行业标准,T推荐性标准)以外,还发布了“NY/T 2745-2015水稻品种鉴定SNP标记法”。即便是以推荐性标准作为处罚依据,至少由农业部制定规章并对外发布后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应做到依法、公开,不能仅以个人理解、函件等形式出现。

4 行政处罚依据

农业部、公安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市发[2007]15号),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涉案证据,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一直以来,农业行政执法手段相对较弱,监管对象群体中妇女、老人所占比重较大,查办种子案件呈现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定量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如果明确某种或者多种快速检测方法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对于检测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将更加便捷,但明确指出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即与刑事、民事的证据相区分,在行政与司法衔接的过程中将会出现判定标准不一等问题,类似中国与俄罗斯的国际铁路运输,二者铁轨标准存在差异,无法无缝对接,必须采取换轮的方式,既费时又费力、费钱。有公安机关人员曾指出,农业部门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种子案件前,应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据此作为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的依据,并将调查情况、鉴定结论、损失认定等材料收集完备后再移送公安机关。

以湖北为例,2015年在湖北省司法厅网站公示,具备“农业(种植业)”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仅有1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司法鉴定人员共4人,有3人是华中农业大学教职人员,1人是湖北省农科院科研人员,其中果树专家2人、食用菌专家1人、林木专家1人。组织开展水稻、玉米等大田作物司法鉴定,上述鉴定人员的专业并不对口,如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鉴定,或者邀请省外相关鉴定人员参加,即与农业部门组织的鉴定并无本质区别,都是运用农学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相较农业部门鉴定,司法鉴定优势在于程序更严谨,记录更完备,更易得到司法体系的认可;而农业鉴定知识面更宽,专业性更强,实践经验更丰富。行政与司法能否衔接的更紧密,向符合条件的农业鉴定人员、机构授予司法鉴定资质,同一个检测结果既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也可以作为惩处犯罪的证据,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行政成本,如果农业部门和司法部门做好衔接,这完全是可行的。

5 复检

5.1申请人只有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复检。即快速检测只适用于农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活动中,适用对象是被检查人。

5.2程序启动条件目前仅规定复检的起因是基于被检查人的异议,但并未规定复检开启的条件,即满足哪些条件,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复检?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复检或者拒绝复检?尚待制定相应的规章、标准予以明确。

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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