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案到计算机软件
——浅谈职务作品的界定
2016-03-27薄九深
传播与版权 2016年12期
关键词:教师
薄九深
从教案到计算机软件
——浅谈职务作品的界定
薄九深
随着信息、知识、技术作为一种商品进入人们的生活,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个体或单位的权利日益受到大家的重视和保护。
职务作品;教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
[作 者]薄九深,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是体现著作权人(单位)保护自己知识价值的权利。职务作品作为一种著作权形式,区别于由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它有诸多的限制条件。《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根据此款第一条:通过作者创作时利用或者没有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这一条件,可将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本文拟通过两个著作权案例,深入讨论特殊职务作品与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如何进行有效界定。
一、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
第一,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单位的员工,也即作者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在我国现有的单位用工关系中,包括正式职工、劳务派遣用工、临时劳务人员等多种形式,只要用工人员为单位服务且取得报酬,并且员工与单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受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制度的约束,就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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