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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画面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兼评“新浪诉凤凰网足球赛事转播侵权案”

2016-03-27高茵

传播与版权 2016年12期

高 茵

体育赛事画面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兼评“新浪诉凤凰网足球赛事转播侵权案”

高 茵

被称为“中国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的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转播案,其所涉及的多重法律问题不仅系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在当前的知识产权界引发了激烈讨论。体育赛事画面的独创性高度并不能达到作品的要求,因而足球赛事画面不是作品,而是录像制品。体育赛事网络实时转播行为不能受作品著作权人的广播权及邻接权中的广播组织权控制,所以新浪诉凤凰网案中的侵权行为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体育赛事;网络转播;广播权;广播组织权

[作 者]高茵,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

随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转播案”的一审判决①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有关体育赛事相关著作权问题引发了热议。在此案中被告天盈九州公司,原告新浪公司认为被告天盈九州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电视台正在直播的中超足球比赛通过网络向公众进行同步转播,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的著作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通过网络进行实时转播的体育赛事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且被告未经授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最终法院以《著作权法》第10条的兜底条款对原告的权利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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