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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与地方税收立法权

2016-03-27朱为群缑长艳

财政科学 2016年12期

朱为群 缑长艳

税收法定原则与地方税收立法权

朱为群 缑长艳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求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现代财税制度。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下,有必要认真探讨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落实。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不仅必要,而且具有现实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应从完善法律、划清权限和强化监督等方面逐步推进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落实。

税收法定 地方税收 立法权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标志着“以法治税”的大幕在我国已经拉开。如何理解并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现阶段面临的重要课题。一些学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狭义的法律,不包括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种认识是有现实依据的,但是,这是否意味着税收立法权只能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地方税收立法权是否应该落实,是否具有现实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如何进一步推进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落实等问题,值得关注。

一、落实地方税收立法权具有多重深远意义

(一)落实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利于推动地方治理现代化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并没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部分出现,而是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内容,凸显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民主政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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