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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融资平台的模式探究与制度规范

2016-03-24贺燕青

2016年4期

贺燕青

摘要:民间借贷网络融资平台作为民间借贷的新兴模式,是一种提供网络无抵押担保,采取信用担保的准金融机构,其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个人短期小额借贷难等问题,但自身存在着制度规范不健全,信贷风险制度不完善,法律监督缺乏等问题。本文通过对网络融资平台的模式探究和分析,进而提出对相关制度规范建议。

关键词:网络融资平台;金融风险控制;P2P模式

一、建立背景及现状

尽管近年来我国民间剩余资本迅速增长,中小企业在现行银行借贷体系下的融资难问题却日益凸显。因此,民间借贷作为银行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场景缺位的填补,一直为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提供极大的助力。然而,在国家层面,出于对金融安全和风险控制的担忧,无论是行政,立法还是司法都一直对民间借贷进行严格的管制。此外,由于国内学术界对于现时民间借贷研究起步较晚,民间借贷的范围界定,法律特征,各部门法司法解释的适用等问题尚有争议。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实际需求,民间借贷也一直在演进。当下,一种民间借贷与互联网结合的产物——民间网络融资平台在近年来蓬勃发展,为民间借贷市场增添了时代的气息。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是近年间兴起的一种提供网络无抵押担保贷款服务的准金融机构,其经营方式一般为既不吸储,也不放贷,而是为借款人和放贷人提供一个资金融通的平台,并为双方达成贷款协议提供某些服务。借款人通过网站将借款作为一种拍卖的商品,放贷人通过竞标的方式完成网上借款过程①。

民间借贷网络融资平台起源于2005年3月在英国运营的一家叫Zopa的网站,其采用点对点信贷的方式运营业务,又称人人贷模式(Person to Person简称P2P)。如果说欧美的P2P采用的是eBay模式(即拍卖模式——放贷人之间对同一借贷标的进行竞标),那么中国的P2P就是B2B、B2C、C2B、C2C混搭经营的阿里巴巴+淘宝模式,即企业可以向企业、个人放款,个人也可以向个人、甚至企业放款②。我国的这种融合了互联网与小额信贷的民间借贷的网络融资平台始于2007年7月,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主要有四种模式:

(一)第一类是线下交易模式,这类模式下的P2P网站仅提供交易的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由P2P信贷机构和客户面对面完成。首批入驻温州民间借贷中心的“宜信”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另外,以豪门身份进入P2P领域的证大集团旗下的“证大e贷”和中国平安旗下的“陆金所”也是此种模式。

(二)第二类是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一旦贷款发生违约风险,这类网站承诺先为出资人垫付本金,以上海的后起之秀“你我贷”和深圳的“红岭创投”为代表目前市场上以此种模式运营的P2P网站占绝大多数。

(三)第三类是不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其网站竞拍交易,以上海的“拍拍贷”为唯一代表。

(四)第四类是本金由P2P网站融资平台自身提供,即阿里金融模式。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兴起对民间借贷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网络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个资金借贷双方沟通,信息对称的交流,不但满足了资金需求者的需要,同时为借贷者提供了一种类似债券的理财方式。随着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数量的增多,为吸引投资者,有的网站通过贷款组合,提供高于银行收益的理财产品,经营起金融的业务。

二、网络融资平台作为准金融机构的主体

网络融资平台的建立的基础是民间借贷与电子商务的结合,其快捷方便,融资迅速,周期短,更符合中小企业的经营周期的切实需要,实际借贷成本较传统模式更低。目前,关于网络融资的主体定义仍不确切,作为准金融机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与其他金融机构区分:

(一)网络融资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兴模式,与传统的银行借贷相比:1、借贷对象不同,银行借贷在巴塞尔协议下遵守银监会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③,侧重的是大项目,大笔资金的借贷以降低风险;2、借贷的凭证不同,银行借贷是有形的物质证明属资产证明,而网络融资则是以个人的信用为凭证,即为信用借贷;3、银行与网络融资平台的借贷合同形式与法律责任不同。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当事人面对面签订书面的贷款合同。而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借贷当事人是借款人和贷款人本身,网站并不是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不必承担逾期不归还借款的责任,同时贷款协议也是一张电子借条。但特殊情况下,有些网络融资平台为吸引投资者而主动选择承担逾期贷款的归还责任,该类责任承担承诺通常在用户注册网站时给出。

(二)网络融资平台目前属于民间融资的灰色地带,现行的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的规范。但是与非法融资(即俗称的“地下钱庄”)则有本质的不同。地下钱庄具有高风险、社会危害,属非法融资。它破坏有序的信贷市场,涉嫌洗黑钱、高利贷,非法炒卖外汇、和非法集资等活动。地下钱庄通过高息揽存吸纳民间游资,然后靠放贷来获取利润;而网络融资平台单纯赚取中介服务费的模式与其有本质区别。

从而,我们可以初步得到结论:网络融资平台应是民间融资的新兴模式,在法律地位上为准金融机构。一方面,网络融资平台以P2P模式达成点对点融资,起到了金融机构的作用,但另一方面,除阿里金融使用自身资金放贷外,P2P网站仅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并不作为借贷双方的当事人,在法律上不具有借贷责任,不符合金融机构的要件④。

三、我国民间借贷网络融资平台现行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法律制度规范不健全

网络融资平台是以网络为中介,促成民间放贷人与借款人形成P2P模式的借贷行为,追其本源只是民间借贷的新兴形式。但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我国没有一部针对民间借贷的部门法出台,从而导致有关民间借贷的案件必须从不同的部门法得到肢解的法律依据。法律的种类繁多,如《合同法》、《银行法》、《民法》、金融法等等,再加上中央出台的法律解释和相关意见。而网络融资平台更是没有一部法律涉及。如此一来,网络融资平台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仅能以强调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以证明其法律地位的合法性。目前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所索引的关于民间借贷现行的法律法规大都存在于以下两部分:1、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2015年司法解释”)。2、《合同法》中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规定。但显然这并不能够明确具体且缺乏对金融市场规则、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等维度的针对性。例如2015年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率的规定标准是否符合金融体系的计算标准以及银行的利率出于自身利益的制定,作为执行者同时作为制定者是否合理,其次这一硬性的规定在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的同时是否违反了市场经济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经济自由。总而言之,长期以来缺乏对民间借贷完善的法律规定,使得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变得无序化、地下化,在此大环境下,网络融资平台亦只能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

(二)网络融资平台的自身的信贷风险机制

网络融资平台的自身的信贷风险机制是指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对借款人的基本资料中各项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进而评判风险等级并提出控制措施的过程,主要包括信用记录审核并据此作出信用等级评定两个步骤。民间借贷网络融资平台与传统借贷最大的不同即是无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借贷的双方当事人不再仅仅是对自身风险的评估,更多的是靠网络融资平台的信贷风险的预判。借贷风险的最大根源在于信息的不对称,网络融资平台目前局限在于缺乏完备透明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使得网站在对每笔借款进行信用评级时难免会有偏差。同时,由于网络融资平台方兴未艾,前景广阔,各大融资平台把借贷双方的信用资料作为自身的商业高级机密,缺少交流与共享,资源整合。⑤

四、网络融资平台的制度规范的建议

网络融资平台独具优势的同时,也因其融资以及网络媒介的特性而有较大风险。2011年7月20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11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上表示,要高度警惕网络借贷、民间借贷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领域凸显的风险,筑牢金融防火墙。次日,哈哈贷公司在上海发布停业公告,标志着国内第一家具规模的网络P2P借贷平台正式关门,截至关门之日,该平台已累积了近10万的注册用户。2011年9月,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让一直低调行事的P2P网络贷款行业浮出水面为世人所知晓。而近期的淘金贷卷款潜逃(涉案金额100万元),仿佛是2010年9月贝尔创投事件(涉案金额300万元)的重演,不法分子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有预谋地对投资者进行诈骗,再次拷问P2P行业运行风险与监管制度的缺陷。本文认为对网络融资平台的制度规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完善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创造合法环境⑥

历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民间资本得以骤增,民间借贷也顺势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需要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保护民间资本所有者的正当权利,引导民间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问题已经商议较长时间,其根本的亟需问题在于两点⑦:1、民间借贷边界的界定,民间融资的合法与违法的界定的标准的设定。2、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履行形式,是否需要拟定针对性的部门法。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主要在于1、明确民间借贷人的合法地位。2、规范民间网络放贷人权利义务。而笔者认为,专门的部门法势在必行,但不必囊括所有形式,要针对性强,逐步丰富与完善。

(二)网络融资平台的自身风险控制制度

1、完善全社会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美国网络借贷模式发展得较为成熟,其原因之一是美国具有完备的社会信用评级体系,在这个信用评级体系中,个人信用认证体系、个人信用记录、社会保障号、税号、银行账号等均被纳入。我国网络融资平台建立类似的制度,真正实现全方面的信用监管⑧。

2、实现更为充分的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流,最大限度地消灭信息的不对称,降低借贷风险。虽然网络融资平台对借贷双方的详细信息属于各自的商业机密与竞争力,但可以实现借贷黑名单的交流,让恶意借贷的人一旦在一家网络融资平台被列入黑名单,则在整个中小企业,P2P融资平台,乃至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等放贷机构继续申请贷款。

3、与传统银行借贷合作,引进巴塞尔协定,建立更为严密的监管体系。我国从2010年6月起逐步在大型银行适用新巴塞尔协议,在此框架下能有效降低银行的借贷风险。但同时,巴塞尔协议其弊端就在于它因其对金融安全保护的追求,将中小企业,短期小额贷款标准提升过高。网络融资平台可以借鉴巴塞尔协议的金融安全体系,同时结合网络融资的行业特点和客户需求,对巴塞尔协议的条款进行变通,达到降低借贷风险和发展网络接待市场的目的。

(三)推动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融资平台的监管

我国大多数从事网络借贷的网站,在工商部门是以互联网平台的身份登记注册,但其业务本身性质是从事金融中介服务,这种身份的模糊,导致网络借贷出现监管空白⑨。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予以规定德的监管亟待施行。针对网络融资平台的融金融与网络的特点,监管部门应由银监会,工信部联合执法,以鼓励和保护网络民间融资,促进其健康发展为执法原则,颁发业务牌照,明确平台的权利义务。同时,参照现有规定,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工信部门应实时监测分析网络运行态势,同时保护借贷方的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尽快制定监管规范,出台《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民间借贷网络融资平台的模式探究与制度规范得出以下结论:民间借贷网络融资平台作为民间融资的新兴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应准确地将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定位为从事金融理财服务的准金融机构。在其发展初期,网络融资平台自身的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外界的法制监督不够完善等问题蕴藏着金融风险。为规范网络融资,使其稳健发展首先应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从而为网络融资平台的提供法律环境。其次,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引进巴塞尔协议为其设计出安全与效率相平衡的信贷风险评价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最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对网络借贷进行外部监管,明确其业务规范制度。(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马翘楚《民间借贷法律平台问题研究》学士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②莫易娴《P2P网络借贷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研究文献综述》 金融理论与实践

③三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流贷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④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一般认为,货币信用活动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活动,信用活动双方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网络融资平台不符合这一要件。

⑤毕曙明《P2P:民间借贷的阿里巴巴模式》经理人杂志财富故事。

⑥郑惠莲,赵许明《论民间借贷的立法规制》南京,南京社会科学。

⑦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北京,中国法学。

⑧孙亚南:《中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研究——兼论个人信用评分理论与实践》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

⑨肖莎:《网络借贷平台身陷监管“模糊区”》,载《法制周末》,2010年8月6日。〖ZK)〗

参考文献:

[1]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第九版

[2]法博齐、莫迪利亚尼、琼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基础》第四版

[3]吴晓光,《浅谈网络融资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与监管》,《浙江金融》,2011年06期

[4]游春,张绪新《网络借贷—中小企业融资新平台》武汉金融(WuHan Finance Monthly)2012(2)

[5]叶苊,齐晓雯,《网络借贷中的风险控制》,《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4

[6]汪海慧,《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的网络平台设计》,《信息技术》ISTIC,2011.12

[7]吴晓光,《浅谈网络融资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与监管》,《浙江金融》PKU,2011.6

[8]吴樯,张弘《基于B2B电子商务平台的网商融资服务研究》,《中国商贸》PKU,2011.36

[9]叶斌《Bank To Business网络融资模式——中小企业融资模式新探索》,《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1.10

[10]吉晓雨,《完善网络融资平台缓解微小企业融资难》,《中国商贸》,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