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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费政策对环境治理的效应研究

2016-03-24潘徐静

2016年4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环境治理

潘徐静

摘要:我国经济增长趋缓,环境问题愈发严峻,必须采取措施改变现状。本文从税费政策对环境治理的作用机制这一角度出发,针对我国现行税费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排污费;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税

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政府愈发重视环境治理。为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酝酿已久的环境保护税法也箭在弦上。环境保护费改税是环保监管法制化的一大举措,也是我国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改善环境治理现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一、税费政策对环境治理的作用机制

(一)征收环境税

环境税是一种政府干预环境的经济手段,是一种“激励-约束”机制,即政府利用税收杠杆,刺激生产、消费行为,双管齐下治理环境。一方面,通过征税提高治污成本。当税负高于治污成本时,企业将不得不治理污染或生产节能环保产品,从而实现环境治理的目标。具体来说,一是对中间投入环节征税,如对石油、煤炭等征税,提高企业成本,为保证收益,企业或提高生产效率以减少能源消耗,或将税负转嫁,致使最终消费减少,实现节能减排;二是对最终消费环节征税,如征燃油税,通过约束消费行为降低能源消耗,长期以往,促使消费者寻求节能环保替代品,刺激环保产业发展。政府还通过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激励纳税人研发环保技术、生产节能产品、运用治污设备,其中,除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税收抵免等直接税收优惠形式外,还通过对环保产业实施优惠税率、降低计税依据等间接税收优惠形式,减轻企业购买环保服务和设备的成本,在治理环境的同时,进而拉动新的经济增长点即环保产业发展。

(二)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的环境治理作用机制类似征税,将负外部性内在化,把导致的社会成本纳入私人成本,提高企业排污成本,约束其污染排放量,促进环境治理。据图1分析,不征收排污费时,生产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按私人边际收益等于私人边际成本(MPB=MPC)确定最优产量Q1,致使产量比征收排污费时大,过度污染排放;征收排污费时,生产者再产生环境污染需支付成本即排污费,此时生产者的私人边际成本会增加到社会边际成本,相应产量会减少到按社会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成本(MSC=MPB=MSB)确定的产量Q2,产品供不应求,价格由P1上升到P2。因此,排污费作用机制是:排污收费减少了生产者获利空间,短期内,生产者不得不减少污染排放,以获得原有利润,长期以往,生产者会主动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改革污染削减技术和提高管理水平,以降低生产成本。

二、我国现行税费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税收体系绿化程度低,缺乏独立环境税

目前,我国还没有独立环境税。现行税收体系中的税种“绿化”程度也不高,主要表现在: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优惠,内容多而杂,以多个税收法规和实施细则形式出现,不利于企业掌握和税收部门审核。我国也一直未对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征税,没有开征与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税,如碳税、硫税等。独立环境税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又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造成环境治理投入不足。

(二)排污费投入总量不足

我国排污费从2003年的73.1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204.81亿元,增加了近3倍,年增长率约10.85%,但相对于我国工业生产规模及环境污染的现实而言,排污费征收的绝对规模并不大,过去10年间,除了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的年度排放量持续下降且降幅明显外,工业废水的年度排放量虽上下反复但整体波动不大,近年来只是缓慢下降,工业废气排放量更是愈演愈烈,从2003年的19.9亿立方米增加到2013年的66.9亿立方米,年均增长率约12.89%,甚至超过了排污费的年增长率。因此,排污费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固体废物排放,但在控制废水、废气排放道路上仍任重道远。

(三)排污费征收范围偏窄及标准不高

2003年《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明确的排污收费的具体范围虽有所扩大,但征收项目依然不全,这一方面因为监测困难,另一方面由于某些污染物的毒性较小,如二氧化碳、氟利昂等,未列入征收范围,也忽略了在生产领域没有污染但在消费领域有污染的产品,如石油、餐饮容器等。此外,整整11年我国排污费标准基本未变,导致大多数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污减排,不但不利于刺激生产技术改进,甚至闲置治污设备,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恶化愈发严重。直到201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联合颁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才将排污费标准翻了一番,但调整后的标准对企业治污减排的约束情况及环境治理效果的影响情况到底如何还不得知。

三、完善我国税费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现行税制体系

一方面改革资源税和消费税。主要从两点:一是扩大征收范围,根据自然属性和污染程度确定征收范围,如将海洋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征收范围,将泡沫包装物、橡胶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二是适当提高税率,要想加大消费税对消费者消费方向的引导力度,按照消费品对资源的消耗程度和对环境的污染程度适当调高税率,更大程度地提高高消耗高污染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完善绿色壁垒,即对进口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加征高关税,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货物实行低关税,并对出口的稀缺资源实行配额管理或征出口关税,而以低关税率扶持出口的环境保护设施、材料。

(二)开征独立环保税税种

税制设计和税种确定是我国征收环保税的核心问题。一是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而环保税的纳税人应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但不宜将所有单位和个人都纳入进征收管理范围内,而工业“三废”等是造成污染的最主要来源,所以首先应将造成工业污染的主要主体作为纳税人,再逐步将范围扩展至所有工业污染主体,然后适当考虑农业纳税人。二是征收范围。环保税一开始不能将所有会带来污染的物质都定为征税对象,可暂时不涉及到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时排放的化肥和农药污染,及驾驶机动车时排放的尾气污染,而有重点的进行,可继续沿用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三是税基及税率。不同的污染物应根据污染源集中程度、监测难易程度、管理成本高低等情况采用不同税基,而征税标准应与现行的排污费标准基本持平,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四是征收管理体制。按照“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征管模式,环保部门履行对应税污染物监测、监督和审核确认的职责,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开征环境税需循序推进,不能使纳税人因此无法承受增加的税负,故需协以调整其他税收,如降低能源密集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给予从事积极节能减排事业的企业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各地方政府一边要积极宣传环保知识,培养公民环保意识,一边还需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把环保绩效并入政绩考核范围,实现对我国税制的全面绿化。(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海星.开征环境税的经济分析与制度选择[J],税务研究,2014(6)

[2]李红英.我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财税政策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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