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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好形式

2016-03-24刘婷

2016年4期
关键词:土地流转

作者简介:刘婷(1991.6-),江苏泗阳,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研究生在读,专业:农业经济管理,研究方向:农业组织与农村发展。

摘要:土地流转是当下“三农”问题中讨论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土地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质的升华。全国各地纷纷开展土地流转的实践与探索。本文通过对常见的几种土地流转形式进行分析比较,认为合作经济组织作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好形式。并就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何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流转;专业大户;产业化组织

一、土地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质的升华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热情,极大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有力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日益显现。首先,由于土地的分散化经营,致使农业规模生产难以实现,家庭承包经营的边际效益在不断降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打击。其次,小农户由于信息闭塞,不能够适用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往往会出现农产品滞销的情况,给农民造成极大损失。最后,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不利于农机具的推广和应用,阻碍了农业机械化水平的发展;个体农户的资本投入不足以带动农业科技的进步,农业科技发展水平停滞。

面对以上种种困境,各地积极探求解决问题的思路。在实践过程中,大家不约而同地将目光转向土地的规模经营。规模经营成为既定背景下一种历史的选择。随后的实践证明,土地流转是规模经营的一种有效探索。

通过土地流转机制,可以及时调整家庭经营规模。土地流转之后,尽管农户退出了土地经营,但是农民并没有失去土地的承包权。农民反而可以通过流转土地获得持续的、永久性的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实践证明,土地流转能够真正提高农民的收入,流转土地的效益和流转土地后农民的纯收入,均较大地高于流转前。土地流转既有效促进了农民的增收,提高了农业经营效益,又保证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的有效运行。所以说,土地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制质的升华。

二、各地土地流转的实践与探索

我国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一出台,各地纷纷响应号召进行土地流转的实践与探索。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专业大户流转、产业化组织流转、工商资本流转、合作经济组织流转和政府流转。

(一)专业大户流转

专业大户流转是土地流转最初的探索模式。由于城市工业化的发展,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城市二、三产业转移,另一部分有种粮特长的农民则想在农村耕种更多的土地。前者愿意以一定的补偿放弃土地的经营权,这正与后者希望扩大土地经营面积的需求形成对接,专业大户由此产生。目前我国各地已经涌现了一大批以江西南昌安义县种粮大户凌继河为代表的专业大户。

(二)产业化组织流转

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依靠市场或龙头带动,对农业和农村实行区域化布局,引导个体农户进行分散经营的产业组织形式。以山东寿光市为例。寿光蔬菜产业化组织模式是围绕蔬菜产业,通过专业市场来与生产基地或农户直接沟通,以合同的形式或以联合体的形式,与农户建立固定的供求关系,将农户纳入市场体系。

(三)工商资本流转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自此,工商资本开始大举进军农村。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往往都是从事农业休闲观光、果蔬种植或农产品加工,极少种植粮食作物。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后,建立农业产业园区,流转土地的农民仅取得较低的租金收入,其中一部分农民在基地打工获得工资收入。

(四)合作经济组织流转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自愿互助、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把农民的土地、资金等资源以股份合作的方式集中起来进行联合生产。苏州合作经济的发展始终走在全国前列。2001年,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成立了苏州第一个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凭借流转到合作社的土地获得相应的股权,农民的收益来源于股权带来的收益,即合作社长期而稳定的分红。入社的农民仍然享有参与土地经营和决策的权利。

(五)政府流转

政府流转多见于现代农业程度较高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政府流转土地用于发展农业产业园、观光休闲和现代农业等,并根据各个区域的资源禀赋拟定区域发展规划。政府可以为其经营的产业创造一个优越的基础设施环境和政策环境,同时以财政资金支撑其发展。

三、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好形式

经过对前文五种土地流转形式的比较,笔者认为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较好的流转形式。首先,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坚持农户自主、自愿、互助、互利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它只是讨论如何经营农业的问题,而不改变农业的性质。其次,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家庭承包制的原则,保证了农户既不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又可以获得持续而稳定的土地的增值收益。最后,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专业化的组织经营,它是联结农户与市场的桥梁,为农户创造传递市场信息、科学技术和社会服务的通道,引导农户按市场需求进行生产,降低个体农户生产的市场风险,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因此,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是利益共同体。

专业大户流转打破了小规模生产的局限,实现了农业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的生产。但是,专业大户也存在着很多缺陷。首先,专业大户并没有克服传统农业经营效益低、资金短缺、自然风险高等弊端。由于不能准确把握市场需求信息,仍有农产品贱卖、农业效益低下的情况;其次,规模效应不等于集约经营。专业大户的经营还是一种粗放式经营方式,它的基本特征是依靠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经济增长。以这种方式实现的经济增长,成本较高,经济效益低下。最后,专业大户和农户是土地经营权的租入方和出租方。农户一旦租出土地便不再享有土地的经营权,转出土地的农户只能获得租地收入,而不能分享土地经营带来的增值收入。因此,专业大户和流转土地的农户是利益矛盾体。

产业化组织通过与农户建立固定的供求关系,有效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但是在产业化组织中,农民的市场地位很低,企业把农民单方面抛向市场,让农民自行承担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多数农产品的价格事实上由公司来定,农民在经营中没有主动权,农户作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难以保证其利益不受损害。农业产业化模式中,单个农户力量微薄,难以和企业达成平等的利益分配关系,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也是利益矛盾体。

工商资本拥有充足的资金、大量的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理念,可以完善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我国农业进一步开拓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但是工商资本都是追逐利润的,工商资本下乡,往往都是从事盈利性较好的休闲观光农业和果蔬种植等,所以农地“非粮化”、“非农化”的问题值得关注。再者,土地被一次性长期流转出去,农民就等于失去了长期持续增长的经济来源。流转土地的农民仅能够获得较低的租金收入,并不能获得随着工商资本运营效率的提高而不断增长的收益。如果工商资本不能建立起有效的带农机制,那么,农民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工商资本和农户也可能是利益矛盾体。

政府流转具有时间短、速度快、规模大等优点,并且流转过程中交易成本低、效率高。但是政府是行政管理机构,它不同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政府缺乏懂得经营管理的人才,缺乏生产经营的效率。政府自身缺乏资金,无法支付巨额的流转费用,只能依靠财政来弥补。从长远角度来看,政府经营土地成本高、产出低,是完全不经济的行为。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形式主义,大搞面子工程,导致流转走样、农民渐失主体地位,与国家推行土地流转的真正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政府流转也不是一种好形式。

四、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和完善

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好形式,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为了最大化土地流转的效益,必须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结构、运营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加以规范和完善。

(一)合理安排股权结构

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增强合作组织的经济活力。据调查,江苏省农民合作社中仅有5%的合作社资金全部来自于农民社员①。这表明大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都需要借助外部资金的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内个别能人、大户、企业或政府职能部门等小部分核心成员占有合作经济组织的大部分股份,而占大部分的普通成员仅占一小部分股份。这使得合作经济组织被少数核心成员所操纵,大部分普通成员的利益受到损害。

合理的股权结构首先要求内部股份要大于外部资金的股份,以保证农户在合作社中绝对的控股地位。再者,股权结构要关注持股均衡的问题。“三三”制被证明是比较好的股权结构,即经营者占1/3股权,管理和技术人员占1/3股权,普通成员占1/3股权。这样层次鲜明的股权结构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健全内部运营机制

合作经济组织按法人企业运行,内设有社员大会、社员理事会、管理层、监事会。其中社员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全体社员均享有重大事项的投票权;社员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处理合作组织的日常事务;管理层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合作组织日常的运营和管理;监事会扮演监督者的角色,负责监督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行为,关注合作组织的财务状况和利益分配的情况。

合作经济组织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完善其内部运营机制,建立起一套科学民主的管理方法,明确规范社员大会、社员理事会、管理层和监事会等各个机构的职能范围。另外,合作经济组织要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充分体现农户的意志,使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

(三)完善利益分配制度

目前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机制主要以按股分红为主。其中江苏省63.3%的合作组织是按股分红,36.7%是采取按股分红和按利润返还相结合的方式②。我国《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这说合作经济组织应该采取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还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真正让普通成员享受到流通和加工环节的增值收益。利益的分配额应随生产规模的扩大而逐年递增,充分体现合作组织对于保障农民获得长期持续而稳定收益的作用。

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入社的农户与合作组织之间形成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有利于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注解:

①徐龙志,包忠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化:内部治理及行为激励机制研究[J].农村经济,2012,1:112-116.

②徐龙志,包忠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化:内部治理及行为激励机制研究[J].农村经济,2012,1:112-116.〖ZK)〗

参考文献:

[1]林民书.扩大家庭土地经营规模.保持农村家庭承包制的稳定[J].当代经济管理,2007,29(4):7-12.

[2]徐龙志,包忠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化:内部治理及行为激励机制研究[J].农村经济,2012,1:112-116.

[3]樊晓云.我国农业产业化利益分配机制研究[J].农业经济,2014,5: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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