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如何更好履行监督职责
2016-03-21郭群英
唯实 2016年3期
郭群英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切实体现了中央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精神。随着相关党内法规的不断完善,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现“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也更加迫切。目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存在机构设置不完善、工作关系不顺畅、队伍建设较滞后和配套设施不健全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改革不够完善,因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继续深化派驻体制改革,加快“三转”步伐,理顺工作关系,加强队伍建设,完善配套制度。
一、加快“三转”步伐
落实“三转”要求。第一,转职能是转方式和转作风的前提。转职能要求纪检机关尽职尽责行使好监督主责。纪检机关不是党内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而是监督党内法规正常运转的党的机构。第二,转方式是转职能和转作风的载体。纪检监察机构既然不是法院或检察院,那么纪检机构人员也不能充当法官、检察官或警察的角色,要找准自己的职责定位,扮演好监督者的角色。第三,转作风是转职能和转方式的保障。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转变作风尤为重要,要带头纠正“四风”,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问卷统计发现,71%的受调查者认为“派驻机构角色功能定位不明确、监督手段缺乏”是影响和制约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的最主要因素(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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